2011年3月13日,由蒂颖公司将其开发的蒂颖小区发包给启源公司承建,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双方约定:截止分户验收合格七日内支付工程款90%,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5%,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2%,竣工验收24个月内支付3%。合同签订后,被告启源公司将其承建的13、15、16#楼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承建。2011年4月20日,被告启源公司向原告收取保证金217998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加盖了被告启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款事由注明:“保证金(人社局)”。2012年6月9日,启源公司退还给原告保证金46340元。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蒂颖公司从原告已领取的工程款中扣除50000元作为安全保证金。
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启源公司与原告徐力之间是工程转包关系,而非挂靠关系。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关系往往表现为建筑公司收取实际施工人一定的管理费,但本案中,被告启源公司承包蒂颖花园整体工程在前,将13、15、16#楼转包给原告徐力在后,同时启源公司又将其他楼层分包给不同个人承建,且被告启源公司并未参与施工,原告与被告启源公司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工程转包关系,故被告启源公司应按照工程转包关系履行法定义务。由于原告无施工资质,原告与被告启源公司之间的工程转包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但原告徐力已经完成了工程,且该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启源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全部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算。本案原告与二被告在诉讼中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出现无效情形,故应启源按协议确定的数额支付工程款。协议书确认被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为561173元,约定被告蒂颖公司同意房屋折抵工程款给原告,但双方未要求本院制作调解书也未实际履行,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启源公司支付工程款561173元及利息并退还保证金1716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承建工程已经于2013年2月10日前交付,故工程款利息可以从2013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蒂颖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561173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50000元安全保证金,原、被告协议中仅约定50000元保证金由启源公司处理,但未具体约定由谁支付,支付给谁本案50000元保证金系蒂颖公司扣除,应由蒂颖公司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