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袁秀珍,女,1968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0080242,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兴康小区36幢2单元16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4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李宜辉,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1170030,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67幢2单元6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1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泗洪县银燕复合肥厂。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双沟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93184-2。法定代表人张燕,系该厂厂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2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102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王良,男,1971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8100076,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金域蓝湾小区14幢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李月华,女,1972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4055025,汉族,无业,住所地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4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娄培林,男,1965年1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212221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临淮镇溧河村汴南二组11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8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蔡红波,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20601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头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刘斌,男,1980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009211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孙河居民委员会三组13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商初字第000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819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陈杰,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2011634,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清华园小区10幢1单元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9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张贤虎,男,1962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026054,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河畔花城52幢2单元3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719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江苏辉盛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118312-2,住所地:泗洪县星河上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509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12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侯刚保(宝),男,1965年9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08465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沈庄村八组1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8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嵇平,女,1980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086422,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18幢2单元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7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8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毛海英,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1210005X,汉族,退休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文体公寓2-3-402。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赵吕法,男,1972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1306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42幢1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王海荣,女,1978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2040640,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6768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