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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35期)
  发布时间:2015-05-15 11:05:52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陈华,女,1969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03414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20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6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张玉,男,1989年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206601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蒂颖花园小区东门南侧荣翰浴池。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告泗洪志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重峰路,组织机构代码060201920。

法定代表人宋恒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恒青,男,1983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2051292,汉族,住泗洪县金鹰国际商城1幢B-3-505。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62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张锋,男,1974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1135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谢居民委员会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胡小波,男,1978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74217,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四单元1102室、富园天郡北门东面“润民酒行”。

被执行人谢敬娴,女,1970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5155627,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1幢3单元11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931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杨晓月,男,1990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104017,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界集居委会15组3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8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泗洪绿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泗洪县瑶沟乡工业园区。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再初字第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720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程佑军,男,1969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6091830,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迎湖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2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668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江苏黑骏马建设有限公司,住泗洪县黄河路北侧(文化城花鸟市场)5栋408室。

被执行人张新,男,1968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5443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庄1组1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554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马团结,男,1968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14225x,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徐圩居委会(螃蟹市场大门西第三家)。

被执行人林玲,女,1989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106182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徐圩居委会(螃蟹市场大门西第三家)。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25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陈广飞,男,1974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202095,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南路东侧水岸城邦小区1幢1-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5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谢培手,男,1980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227265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十一组373号。

被执行人陈平兰,女,1977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726264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十一组373号。

被执行人谢敬义,男,1983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0152659,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十二组441号。

被执行人许广山,男,1973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4172670,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七组226号。

被执行人石修娟,女,1971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202624,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楼村七组226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周献龙,男,1972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071438,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居委会西庄五组31号。

被执行人周道,男,1971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6071457,汉族,住泗洪县周李小区60-1-202室。

被执行人熊永侠,女,1968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8161604,汉族,住泗洪县周李小区60-1-202室。

被执行人郭小现,男,1974年7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25055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朝阳五路18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周杰,男,1978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5061178,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九组95号。

被执行人任姗姗,女,1980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7071026,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九组95号。

被执行人周凡,男,1986年6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6151014,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十一组656号。

被执行人吴娜娜,女,1987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3021465,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十一组656号。

被执行人周茂好,男,1967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11093,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十一组126号。

被执行人周翠侠,女,1968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503102X,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十一组126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2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