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1、被执行人王磊,男,1975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3034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容园小区2幢三单元4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裴永忠,男,1967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11264011,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南山龙郡小区25幢二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工业园经一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834951-7。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7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677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270033,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供电局)南院小区1幢2单元2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38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屈永新,男,1991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305149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大屈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江苏飘韵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尚湖路以北沙家滨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465995-8。法定代表人杜国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3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42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刘克满,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6181015,汉族,教师,住泗洪县上塘镇枣林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7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4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周庆喜,男,1967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1181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城头乡邱台村胡台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161109,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衡山花园11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523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杨杰,男,1976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420603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双桥村十七组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0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程帅,男,1978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515507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澜庭湾小区27幢一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1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王典龙,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144413,汉族,洋河第五酒厂职工,住泗阳县洋河镇庄西村16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付付,男,1979年8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8093113,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五组126号。
被执行人杨伟忠,男,1982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285413,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归仁镇四河村新建组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43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佘新月,女,1965年7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7310084,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293号23幢一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姚洪东,男,1965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218001X,汉族,教师,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特字第000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5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泗洪县福寿纸制品厂,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工业集中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5344-8。投资人向全闯,该厂负责人。
被执行人向全闯,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120001X,汉族,泗洪县福寿纸制品厂投资人,住所地泗洪县锦秀华庭小区10幢6号。
被执行人潘红,女,1969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1030822,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锦秀华庭小区10幢6号。
被执行人张放,男,1964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4082635,汉族,孙园乡财政所工作人员,住所地泗洪县星河上城小区7幢3单元204室。
被执行人朱殿永,男,1955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3010050,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城市花园小区22幢806室。
被执行人陈福源,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00034,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汴河苑小区509号。
被执行人傅明,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110161X,汉族,农技员,住所地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29幢406室。
被执行人周兰东,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3280017,汉族,泗洪县农业资源开发局工作人员,住所地泗洪县金色家园小区12幢4单元4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9241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卓杰,男,1966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214001X,汉族,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园林村323号。
被执行人张克荣,女,1971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916002x,汉族,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园林村323号。
被执行人卓云,女,1960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70818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瓦滩街2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3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7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卓有为,男,1957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12000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新一村40号。
被执行人张克荣,女,1971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91600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园林村323号。
被执行人黄科技,男,1978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3002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泽湖路4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3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5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王岩,女,1982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201004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84号。
被执行人崔海涛,男,1980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215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36号。
被执行人许军,男,1976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12200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洲西大街1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1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94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高庚,男,1973年3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070015,汉族,住泗洪县府苑小区1-2-204室。
被执行人陈莉,女,1971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100080,汉族,住泗洪县府苑小区1-2-204室。
被执行人陈锋,男,1981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9280018,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45-1-1001。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295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