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执行专栏
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32期)
  发布时间:2015-05-11 10:51:18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1、被执行人杭州非诚勿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057270-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53号135室(绍兴路347号-3-306)。

法定代表人许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0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88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彭青伦,男,1962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51534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应山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9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陈护,男,1976年1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21387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水岸城邦62幢2单元703室。

被执行人胡学中,男,1965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100314,汉族,医生,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1幢1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23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王军,男,1974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273610,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路城西医院南侧欢乐幼儿园4楼。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赵振标,男,1978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103065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王庄。

被执行人赵吕江,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08061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周里小区41幢1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刘侠,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160688,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1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孙跃,男,1981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0210387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二组。

被执行人陈娥,女,1981年9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930380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孙跃妻子。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孙玉巧,男,1969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13221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临淮镇二河村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方,男,1976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262770,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居委会张庄七组。

被执行人王伟,男,1987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9185073,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刘庄村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2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朱其权,男,1975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321381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曹庙乡武岗村四组58号。

被执行人李贵兵,男,1965年8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28345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街。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陆前进,男,1974年5月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40517361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居委会太中组28号。

本院作出的(2011)洪界民初字第01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泗洪县朱湖镇庄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庄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国,村委会主任。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7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王华,男,1969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510347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嘴居委会500号,现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48栋1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0838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张蛟,男,1974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10306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小区6幢4单元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19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周标,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17043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4幢2单元408室。

被执行人汤倩倩,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6200445,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3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54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屈瑞,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32714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大屈三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3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1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70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14004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梅府路24号。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9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王修林,男,1963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5461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2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5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3988062-0,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邹大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725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