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1、被执行人汤以春,男,1972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0285834,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2组。
被执行人汤以标,男,1969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205853,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2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6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86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周从祥,男,1969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3184219,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苗圃村三组32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517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王庭抗,男,1975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093634,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社区居委会朱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653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宋吕井,男,1957年7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7020613,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王套村六组29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29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盛开杰,男,1973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4641X,汉族,住泗洪县锦绣华庭水苑9-1号。
被执行人张玉兰,女,1970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085823,汉族,住泗洪县锦绣华庭水苑9-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28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王保仁,男,1972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4204030,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吕东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47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代金平,女,1973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020423,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沉涝村五组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2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房露敏,女,1989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610688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利局工程处宿舍40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9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徐新荣,男,1952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1123009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天星花园七幢三单元306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1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24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朱奎,男,1971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12526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嵩山南路1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宿迁市鸿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700897-9,住所地:泗洪县农机大市场2号楼。
法定代理人朱洪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6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马明敢,男,1965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195895,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13组。
被执行人陈建兰,女,1966年5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524584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13组。
被执行人马凯峰,男,1987年1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2190412,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13组。
被执行人李莲,女,1988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807130447,汉族,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13组。
被执行人马永祥,男,1937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370612581x,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13组。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2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94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付加运,男,1955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50425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小区25栋1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魏素梅,女,1969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09290020,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30幢2单元304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3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619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王华军,男,1966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164613,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镇村三组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4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98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杨宝兰,女,1953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82200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11幢1—201室。
被执行人许尧治,男,1946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6022700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11幢1—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2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3929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付祥兵,男,1960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6083114,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23栋9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500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钱森,男,1969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11500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11幢三单元2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4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邸同曹,男,1961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164434,汉族,住泗洪县陈嘴居委会二组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13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