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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微调研
作者:张锐  发布时间:2015-04-30 10:01:04 打印 字号: | |

 

 

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4亿辆。2010年、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案件分别为612596件、744570件,到20136月,新受理的案件更是达到403476件,是增幅最快的民生案件种类之一。此类案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如何及时高效高质的审理此类案件,保护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所遵循的审判目的及价值追求。但是此类案件在审理中面临着很多问题,笔者对泗洪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的基本审理情况做一粗略调研,形成此文。本文首先宏观上简要介绍泗洪县法院2014年度审理道路事故案件情况,其次微观上随机选取该院交通法庭2014年审结的部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调研和统计样本,统计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数据,并做分析认定,以期对以后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思考。

一、泗洪县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

泗洪县法院于20134月份在泗洪县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旁设立交通巡回法庭,集中审理全县的交通事故案件。并在当前改革中继续保留交通巡回法庭,以便集中审理全县的事故案件,彰显了便民、为民诉讼的司法价值。

因为交通事故案件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机动车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发生事故时除去财产损失,当事人一般非残即死,如何及时高效高质的审理此类案件,保护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所遵循的审判目的及价值追求。审理事故案件时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人损解释、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事故案件的复杂性、赔偿项目的繁琐性,而上述法律法规对赔偿问题规定的较为笼统性,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部门、同一部门不同审判人员间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一致情况,对当事人的权益很难在同一裁判尺度内保护,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也对审判人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惑。

而解决此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同一类型案件归同一部门审理,同一部门内部统一裁判尺度,即成立交通巡回法庭,集中审理全县的交通事故案件。故泗洪法院在20134月份设立交通巡回法庭,开始集中审理全县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法庭自成立以来运行高效、规范,很好的解决了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就近在交警部门旁设立交通法庭很好的彰显了公平、便民、为民的司法价值。同时,在泗洪法院已实施的改革框架中,交通法庭仍予以保留,改革为两个审判团队,且泗洪法院不断加大投入予以支持。

(二)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基本数据

1.基本数据

1.最近三年基本数据

 

时间

受理案件数(含旧存)

审结案件数

 

 
 

2012

1653

1176

 

2013

1632

892

 

2014

1338

1182

 

2.2014年度数据统计

承办单位

 

名称

受理案件数(含旧

结案件数

未结件数

诉前保全案件数

实际已结事故案件

备注

交通法庭

1338

1182

156

288

1182

 

2.数据分析

从数据分析看,

1.泗洪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总体数量基本稳定,3年平均案件为1541件,案件数量较多。2014年度交通法庭受理案件数为1338件,共审结1182件,未结数156件,诉前保全案件288件。由于交通法庭指导建立的交警队诉前人民调解中心已经于20146月份成立运行,并发挥了良好效果。很多事故案件(据了解截止到12月份已经调解大约500多件)被诉前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进入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总数比往年有所减少,虽然2014年度进入诉讼程序的统计案件数为1338件,但案件数量仍然很多,案件压力依旧很大。

2.案件承办人办案压力大,人均结案数高。由于工作调动原因法庭审判员有所变动,但2014年泗洪法院交通法庭仍审结道路事故案件1182件,法庭四名审判员2014年度平均结案295.5件(含诉前保全案件),其中代理审判员纪烨更是结案370件。

3.泗洪法院事故案件审理成果明显,在泗洪法院交通法庭审判人员努力下,2014年度事故案件审结数1182件为往年最多,未结数为往年最少,截止到20141220日只有156件案件未结。

二、微观问题审理统计与分析

在审理道路事故案件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对一些问题的研究也很多,笔者下面就审理实践中的一些微观问题如涉摩托车、电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形、因交通事故引发信访的案件等问题做一调研分析。

(一)涉摩托车、电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案件统计

本次调研中,为了梳理摩托车、电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数量及所占比例,分析其特点与成因,笔者从泗洪法院2014年交通法庭12月份审结的120件案件中随机抽取50件作为统计样本,对数据分析如下:

涉摩托车、电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案件统计表

事故涉及主体

发生事故案件数量

在事故中的责任

是否投保交强险

是否投保商业三者险及商业三者险数额

涉摩托车

14

5次责、5主责、3同等、1全责

14

14

涉电动车

14

4无责、1次责、8同等、1原因无法查清

-———

——————

涉行人

8

1次要、7无责

————

——————

 

1.基本数据

1.在本次小样本统计中,涉摩托车案件14件,占50件统计样本的28%,且均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全部负事故责任,无责0件,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各占5件,分别占35.7%

2.涉电动车案件14件,占28%,其中负同等责任8件案件,占57.1%1件事故责任无法查清。

3.涉行人案件8件,占16%,其中无责7件,占87.5%

2.分析认定

1.涉摩托车事故案件数量较大,有责及脱保问题明显,侵权人赔付能力较弱。

在本次小样本统计中,在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涉摩托车案件数占比较大,接近占统计案件数的3/10,全部负有事故责任,且全部没有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笔者认为上述特点有如下原因:

一是在基层法院辖区,尤其在农村地区,摩托车有很大的保有量,但是摩托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不高,缺乏时刻遵守交通法规的法制观念。摩托车驾驶员很多都是无证、无牌、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驾驶时车速过快,存在很多随意变道、走反道、抢道、闯红灯、酒后驾驶行为。另外,还有未成人驾驶摩托车的情形,但是相应的监管措施却跟不上。

二是摩托车自身设计的特点,让该驾驶行为本身就具有较高危险性。由于摩托车简单两轮设计,配上高速动力装置,导致摩托车本身在高速运行中平衡系数较低,安全防护措施较差,而又很少有驾驶员遵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再加上上述第一个原因,导致驾驶摩托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损害后果较为严重。

三是由于摩托车驾驶员投保交强险意识薄弱,再加上驾驶摩托车的危险系数较高,很多本地较大保险公司有拒保嫌疑,导致大量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行驶。虽然摩托车投保交强险的保费不高(大约不到200元),但是一方面由于基层摩托车驾驶员尤其农村地区的驾驶员投保交强险的意识没有或者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另一面由于驾驶摩托车易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据某较大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透露,该公司的摩托车交强险赔付率达到300%),很多保险公司就变相拒保,又加上相应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很多摩托车脱保。

四是与上述原因相对应,摩托车发生事故对自身及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往往较为严重,甚至一些未带摩托车头盔的驾驶员易因在事故中颅脑受到外力伤害导致死亡。由于很多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而医疗费等损害赔偿费用数额较高,在本地区经济运行呈下行背景下,使很多基层农村地区侵权人的赔付能力堪忧。

2.涉电动车事故案件数量较大,驾驶安全隐患多,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差。   

此问题主要有如下因素:一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同时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但是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车时速一般都在20公里以上,速度很快,且电动自行车整车抗冲击性性能差,带安全头盔者不多。

二是电动车价格便宜,驾驶技术简单,国家对驾驶者资质也没有严格规定,驾驶人员分布于老中少人群中,身体条件及个人素质不一。

三是相应的电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及遵守交通法规的法制观念参差不一,对驾驶员缺乏相关交通法规及驾驶技术的培训,又对电动车缺乏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闯红灯、走反道、随意变道窜进机动车车道等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屡见不鲜,带来安全隐患。

四是电动车中的电动三轮车等电动大型车辆定性问题。现在有当事人有时会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确定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问题,且现在有些交警部门已将电动三轮车等电动大型车辆作为机动车来处理。如果作为机动车处理,就面临无法办理牌照、保险等管理漏洞,对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汽车等不予上牌照和发放行驶证,车主无法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车主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化解纠纷的难度就会增大。同时,以后国家只要推行《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按照此技术标准,以后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但是如果相关的上牌、发照、投保等相关措施不配套,这样会给法院以后审理事故案件带来更多困扰。

3.本次样本统计中涉行人交通事故案件8件,7件案件中的行人被认定在事故中无责任,占87.5%行人是道路参与者中最弱的一方,机动车刮撞行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原因有下:一是机动车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对路面观察疏忽,遇情况处理不当时,很容易发生事故。二是行人在参与交通道路时应时刻保持安全意识。

另外,笔者认为涉手扶拖拉机交通事故案件也应引起重视。交通法庭在审理涉手扶拖拉机交通事故案件中,统计发现手扶拖拉机全部无证、无牌、无保险。原因如下:一是手扶拖拉机驾驶人员无办理牌照、证件、保险意识。二是手扶拖拉机客观上也无法办牌照、证件及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对手扶拖拉机投保也不予保险。

(二)交警未作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统计

本次调研中,笔者从泗洪法院2014年交通法庭6月份审结的80件案件中随机抽取50件作为统计样本,对交警部门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情形、案件数量及所占比例进行梳理,分析其类型化特征以及法院在处理交警部门未作事故责任认定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意见、建议。

交警未作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统计表

案号

当事人

未作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因

法院处理意见

2014)洪民初字第0784

 

原告郑海诉被告张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公司

事故现场没有监控、两车未有撞击痕迹

双方同等责任,按照50%比例赔偿

1.分析与认定

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中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案件比较少,在本次统计中只有1件,占2%。结合审判实践发现,交警部门未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因有:事故现场没有监控、没有现场证人或者事故案发时间与报警时间间距过长,已无充足证据证明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还有一种是当事人双方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现场时,交警部门也会做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2.法院审理困难

交警部门事故责任不予认定时,本来就争议很大的事故认定问题被推入法院。虽然事故认定书在民诉中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但是限于事故认定证据的保存及专业性知识问题,法院对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而对事故认定的争议这一矛盾点很难在一审诉讼中被解决,会被推向二审,同时当事人会受累于诉讼。

3.建议

建立法院与相关单位良性联系机制。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如果初步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笔者建议其应提前与法院沟通,做好预警沟通,法院予以制定规范备案,同时建议交警部门保存好现场第一手证据及间接证据,以便法院日后审案所需。

(三)交通事故案件引起信访情况统计

交通事故案件引起信访情况统计表

案号

信访当事人

信访原因

信访处理情况

 

笔者在调研时,统计发现泗洪县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信访为零,归纳措施大体如下:

一是在泗洪县交警事故处理中队旁设立交通巡回法庭,集中审理全县的事故案件,彰显了便民、为民诉讼的司法价值。交通法庭成立后进一步深化审判单元制,并在自由裁量权内统一裁判尺度。交通法庭对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及农村居民、城镇居民等事实认定方面,在遵循上级法院指导意见下,在自由裁量权内统一裁判尺度,对案件的审理及保险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同一规范审理。

二是建立事故法庭与相关单位合规、良性联系机制。

在审理事故案件时,交通法庭及时与交警事故处理中队、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并与他们形成了良性对接机制,争取信息流畅及时。现在交通法庭建议交警队建立的,交警事故处理中队与保险公司主导,法院顾问参与的事故案件诉前人民调解中心已经成立运行,并发挥了良好效果。由于法庭法律层面及赔偿标准的指导,该中心的成立运行规范了交警部门的诉前调解,调动了保险公司的调解积极性,很多事故案件(据了解截止到12月份已经调解500多件)被诉前人民调解中心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诉讼分流机制初步成型。

三是强化交通法庭法官及书记员的责任心、耐心,并制作便民服务栏。

事故法庭当事人除了保险公司及律师等代理人外,一般对处理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每天都有大量人员到事故法庭进行咨询,更有少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到事故法庭吵闹。我院事故法庭工作人员发挥巡回法庭的价值,每天不管有多忙,都会本着责任心,细致、耐心的向当事人释明相关问题。且法庭利用闲置标牌自制便民服务栏挂于办公室外,把法庭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诉前保全申请书模板及申请所需材料、事故受害者起诉所需材料、申请执行需提供的材料等从诉前、起诉、执行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解答都予以在便民服务栏中张贴。经过耐心解释、有效沟通及审案流程的规范后,绝大多数当事人都会获得满意答复,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事故案件,这也是我院交通事故案件目前申诉为0、信访率为0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结语

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不是孤立的一方,其是交通事故整治系统工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环节,如何减少交通事故也是法律人的追求,而其对策涉及到多方面。比如,狠抓驾校培训质量;切实加大驾驶人整顿力度;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交通安全设施应科学化、人性化;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等等。同时,现在审理中面领着较多问题,现阶段当我们执着于立法能对交通事故案件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时,不妨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找到符合实践情况并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明确裁判依据、统一裁判尺度,在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目标下,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实效性的一次性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创新诉讼机制;在依法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如何为相关行业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和行为自由,平衡各方利益,仍是交通法庭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