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强虎成,男,1972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255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中韩居委会强庄组。
被执行人陈根,男,1961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80451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中韩居委会中东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蔡红波,男,1972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206017,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土只头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管柱顺,男,1977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235439,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管圩邱洼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3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94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谢建军,男,1954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71500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村五里1组。
被执行人李云,女,1955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317002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社区居委会2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5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6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王永波,男,1985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220403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大桥向西80米(紫金城装饰生活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6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李俊,男,1952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3261819,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九分场。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许彩君,男,1961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71544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洋青路145-20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宿迁市洪洋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叶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洪鑫洁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姚叶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0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崔永南,男,1963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6240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府苑小区10幢二单元103室。
被执行人郁恒侠,女,1966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26002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府苑小区10幢二单元103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6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王修林,男,1963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54618,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镇村。
被执行人张莉,女,1964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2134685,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镇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519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裴昌军,男,1968年5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5143451,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周嘴村九组3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5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953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陈玉华,女,1942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4211280366,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花园安置房内。
被执行人王丽,女,1966年9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9070283,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夏洁,女,1991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4150227,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泗洪县重岗中学,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重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孔锋,校长。
泗洪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洪劳人仲案字第8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30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机构代码证75848327X。
法定代表人汤明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迁市强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8839807-6。
法定代表人彭北京,该公司总经理
15、被执行人泗洪县洪福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中大街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陈广志,男,1961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0116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珠江路泗洪县金志彩铝塑钢门窗厂。
被执行人龚雪华,女,1958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2201623,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0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802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胡传梅,女,1971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4110061,汉族,住泗洪县军粮供应站。
被执行人陈波,男,1966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7142431,汉族,住泗洪县淮北中学。
本院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3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王静,女,1977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130549,汉族,住泗洪县城市花园14幢3-601室。
被执行人钟明三,男,197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5080097,汉族,住泗洪县城市花园14幢3-6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杨延安,男,1971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2110631,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周王村蔡北组39号。
被执行人杨刚,男,197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080655,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供电所。
被执行人朱永年,男,1971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1120651,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周王村端庄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3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5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0、被执行人徐新伟,男,1976年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10914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村八组。
被执行人李利敏,女,1976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1106010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村八组。
被执行人周献玲,女,1972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20203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一分场田桥队220号。
被执行人石广范,男,1976年3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30918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小区。
被执行人王红,女,1978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728264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1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485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1、被执行人赵喜,男,1965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403221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居委会7组。
被执行人刘锦强,男,1954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4112211,汉族,住临淮镇联运站51号。
被执行人段广斌,男,1967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142212,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联运站953号。
被执行人许广刚,男,1975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8082233,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团结台村2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商初字第00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2、被执行人杜开才,男,1971年4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4302231,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刘台东片组。
被执行人陈长峰,男,1969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32211,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村1组。
被执行人文传飞,男,1972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202215,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商初字第00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4823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3、被执行人张久青,男,1968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052210,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村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商初字第00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4、被执行人骈业庭,男,1953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3202218,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临淮街877号。
被执行人林昌洪,男,1961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100622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临淮镇联运站346号。
被执行人孙明元,男,1968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062211,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骈台村1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商初字第00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51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