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永,男,1963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9283615,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沉涝村三组2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8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李龙,男,1983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07421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一组34号。
被执行人马利利,女,1987年8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8225424,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富仁路农科三组。
被执行人潘龙,男,1990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204210,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一组24号。
被执行人李兵,男,1985年5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505275275,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一组11号。
被执行人郭宜民,男,1978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0174310,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一组27号。
被执行人朱俊威,男,1990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5154214,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四组14号。
被执行人周正义,男,1981年5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5244314,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马宅村一组2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7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方永林,男,1957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7263615,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桥口村一组19号。
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54年8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8113641,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桥口村一组19号。
被执行人谢友刚,男,1980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612363X,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社区太中组11号。
被执行人方琴,女,1977年9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9143624,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社区太中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9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4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陶其耀,男,1967年7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093614,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十二组25号。
被执行人尹宇,男,1968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505367X,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九号。
被执行人王云,女,1968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143667,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十二组25号。
被执行人邵之标,男,1956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9063636,汉族,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顾勒一组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6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李雪兵,男,1978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64331,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四组467号。
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79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114251,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四组631号。
被执行人范虎,男,1975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18421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四组534号。
被执行人王勇,男,1967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74211,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四组5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6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张然,男,1973年8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63113,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4组。
被执行人徐小利,女,1969年4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24312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4组。
被执行人张美忠,男,1968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114311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2组144号。
被执行人端翠英,女,1969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20314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2组144号。
被执行人张飞翔,男,1980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6083113,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7组797号。
被执行人张侠云,女,1981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816314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7组797号。
被执行人王庆文,男,1967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16013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9组583号。
被执行人张平,女,1966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12312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9组583号。
被执行人朱志猛,男,1983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16301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大庄村7组507号。
被执行人王军琴,女,1987年7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7121826,汉族,住泗洪县城头湖滩村4组1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217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周继为,男,1971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110311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周塘村342号。
被执行人张丽平,女,1968年6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609312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周塘村342号。
被执行人周加银,男,1960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6183019,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周塘周南4组351号。
被执行人俞鲜群,女,1971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203045,汉族,住泗洪县瑶沟周塘周南4组35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554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潘爱军,男,1967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9180658,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三组80号。
被执行人白肖玥,男,1974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23000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市场1号。
被执行人吴波,男,1972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1150612,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峰山居委会一组4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4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王福宝,男,1957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1123113,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西1组8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3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胡昌华,男,1966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053018,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
被执行人孙晓刘,男,1970年2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53036,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行宫组270号。
被执行人胡胜礼,男,1969年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203032,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宫前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3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