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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29期)
  发布时间:2015-04-29 10:55:39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刘佃柏,男,1979年3月8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0852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西大街。

本院作出的(2011)洪金民初字第00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2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顾军,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01427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朱湖镇黄圩村二组77号。

被执行人郭治国,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1245593,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14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5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江苏勇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农机汽车大市场5号楼B0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30800-2。法定代表人祖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63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吕培凤,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7181216,汉族,住泗洪县奥体新村小区5幢一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潘丽丽,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0281140,汉族,住泗洪县奥体新村小区5幢一单元502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宿中民终字第15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572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倪文超,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6271012,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马公部队鸽厂。

被执行人郑彩玲,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017104x,汉族,教师,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3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李军,男,1972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90810,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孙河小区新星五巷。

被执行人陈晓平,女,1973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1010945,汉族,务工,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其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2109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十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2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571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付金刚,男,1976年6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6270019,汉族,住泗洪县沁雅花园8幢5单元210室。

被执行人陈育苗,女,1980年1月生,民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0100742,汉族,住址同上。系付金刚妻子。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特字第000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程晓东,男,1969年1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0801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32幢1单元10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4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陈硕,男,1980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025661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11号8幢3单元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0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1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李创,男,1987年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20308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天岗湖乡沈行村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394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王科吉,男,1974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618341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龙南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泗洪蓝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徐宁路西侧(华东金谷农机城)8幢4栋,组织机构代码06180033-5。

法定代表人周保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0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泗洪县亚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四河乡四河街。法定代表人王一和。

本院作出的(2010)洪双民初字第02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张恒岩,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720009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政府西边路北。

被执行人张文计,男,1974年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106157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车门街。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