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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28期)
  发布时间:2015-04-29 10:54:04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杨信飘,男,1953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6241212,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豆冲村杨西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刑初字第05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85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王大勇,男,1958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32600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28幢2单元3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6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7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李士明,男,1969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153134,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组21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3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832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谢培侠,女,1965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518202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

本院作出的(2011)洪孙民初字第02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1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周道,男,1988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7161059,汉族,住住泗洪县上塘镇桑园村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2)洪瑶民初字第04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臧成立,男,1979年6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074218,汉族,住泗洪县三里庄转盘旁。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2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6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刘成,男,1985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1245413,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社区居委会一组2号。

被执行人曹瑜宴,女,1978年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802223547,汉族,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社区居委会一组2号。

被执行人史一军,男,1964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3255439,汉族,住泗洪县归仁中心小学。

被执行人柏吉坤,男,1963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2205411,汉族,住泗洪县归仁中心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3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10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赵亮亮,男,1985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3160436,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西四路60号。

被执行人冉庆余,女,1984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016224,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双西四路60号。

被执行人杨博文,男,1985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6140430,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西环路64号。

被执行人张雷,男,1989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6260415,汉族,住双沟镇中大街173号14幢141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46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倪文超,男,1958年6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6271012,汉族,住住泗洪县马公部队鸽厂。

被执行人郑彩玲,女,1954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017104X,汉族,住住泗洪县马公部队鸽厂。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2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75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胡静,女,1976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7260023,汉族,住泗洪县苏源阳光花城E08二单元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4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袁义东,男,1972年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204095X,汉族,住泗洪县峰山乡峰山村3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1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付广播,男,1983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151156,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泗宿公路南侧泗洪县永发沙石厂内。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王永兰,女,1973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80028,汉族,住泗洪县体育市场南二巷1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0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67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冯征东,男,1978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8101502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百星花园8幢二单元3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石国伟,男,1977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3191633,汉族,住泗洪县翡翠庄园31幢楼东头第三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许昌松,男,1975年6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6190011,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城西停车厂五楼。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1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董红军,男,1974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26523X,汉族,住泗洪县现代名城11幢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陈远芝,男,1964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0105258,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嘴村陆桥十一组351号。

被执行人杜广作,男,1966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3065299,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嘴村十组243号。

被执行人董立好,男,1961年8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81552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嘴村陆桥八组66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7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