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7号。
法定代表人胡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09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552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赵立伟,男,1970年10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26545X,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归仁镇刘大庄后程组4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7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409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欧学芝,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009055615,汉族,个体户,住宿城区王官集镇欧庙村2组17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1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23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葛林,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2260433,汉族,职工,住泗洪县双沟镇双中东路50号。
被执行人唐静林,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140417,汉族,职工,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79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沈克永,男,1975年9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09561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26号楼三单元106室。
被执行人付建芳,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125624,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750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柏平,男,1956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60918547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顺河居委会王庄组百强养殖场。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4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朱方奎,男,1965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1360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大江村罗庄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2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139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裴军,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0124132,汉族,居民,住泗洪县界集镇山头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12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臧新化,女,1971年5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515268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刘统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25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8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陈夫金,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719720912463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中学门南侧“鑫宇小超市”。
被执行人王振英,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4196804205424,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0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86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郑长明,男,1982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005105x,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委员会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陈昌虎,男,1974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21663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二村14组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1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8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许保国,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21800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4栋1单元5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2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杨邓,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810635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二村十组1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4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张林桥(樵),男,1958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11155075,汉族,泗洪县青阳镇中韩小学教师,住泗洪县沁雅花园2幢3单元105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3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赵笑笑,男,1988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09100079,汉族,工人,住泗县泗城镇国防北路单号55-3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5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227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李兵,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2252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万全村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1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42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王修林,男,1963年8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5461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北大街2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78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石浩先,男,1964年1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19261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滨河名城7幢3单元405室。
被执行人刘亮,男,1963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4290015,汉族,公务员,住泗洪县银河国际广场B01幢1单元8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8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4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