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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26期)
  发布时间:2015-04-24 16:04:38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凌付南,男,1977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172035,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张秦村秦庙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94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李文江,男,1984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102130,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王岗村一组4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9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宋体军,男,1969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086232,汉族,住泗洪县人民政府一宿舍7号楼1单元1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陶陶,男,1963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10083610,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枫景苑B区。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6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73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陈海荣,女,1955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51229004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交通巷3号。

被执行人浦效福,男,1954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41013267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交通巷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81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707163X,汉族,住泗洪县花漾名门11号楼四单元608室。

被执行人石秀,女,1981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6061640,汉族,住泗洪县花漾名门11号楼四单元608室。

被执行人吴利祥,男,1980年8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819161X,汉族,住泗洪县广厦小区6号楼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李婧,女,1983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305010064,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25号楼四单元1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221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裴昌报,男,1978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2183612,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34幢2单元504室。

被执行人韩海侠,女,1976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4180269,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34幢二单元504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商终字第0027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495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张之华,男,1970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01403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里社区居委会小吕组十五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王仲军,男,1972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111603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1幢1单元304室。

被执行人梁翠荣,女,1969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510038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1幢1单元304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7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郭红军,男,1977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1041619,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洪泽湖纸业公司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1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李可惠,男,1966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2246219,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新淮村六组。

被执行人张新洲,男,1961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106621X,汉族,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一村六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45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许宝军,男,1969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16163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瓦房村3组。

被执行人许英,女,1973年9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92400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小区10幢3单元3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2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84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曹永,男,1976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20715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17组1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19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2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刘万胜,男,1961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2172010,汉族,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圩医院府庭景苑4楼。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告陈迪元,男,1958年4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42036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缔景花园18幢3单元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33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梁磊,男,1981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406467X,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梁胡组20号。

被执行人陈笑,女,1983年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110464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金东街4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127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张艳,女,1984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30404X,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8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1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朱向春,男,1977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2101237,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29号“江苏星辉车业有限公司”宿舍。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8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江苏勇龙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30800-2,住所地泗洪县农机汽车大市场5号楼B01号。

法定代表人祖兆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7921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0、被执行人祖杰,男,1986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212501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13幢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强芳,女,1988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118502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3号楼121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1、被执行人冯开梁,男,1971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18311X,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一组981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商终字第0031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7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2、被执行人杨涛,男,1967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3249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小学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3、被执行人许支美,男,1965年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509110610,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太平东路26号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5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4、被执行人陈前超,男,1963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108423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红利来大市场16幢302室。

被执行人韩红平,女,1963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506422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红利来大市场16幢3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988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5、被执行人胡永东,男,1969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400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八一小区B幢二单元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269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6、被执行人孔凡成,男,1969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922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第四中学对面鲜花水果店。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3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7、被执行人吴俊求,男,1966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603205054,汉族,住泗洪县香格里拉小区40#楼306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2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424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