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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25期)
  发布时间:2015-04-23 14:18:09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王道平,男,1967年3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3021090,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大付村4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6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张坦,男,1959年8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825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2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0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26026-3。

法定代表人陆士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339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许干,男,1976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8105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小区C1幢1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63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韩顺红,女,1970年3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3281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9号楼2单元1004室。

被执行人江苏丰正建材有限公司,住泗洪县双沟西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1219981。

法定代表人喻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恒生车辆有限公司,住泗洪县泗州大街老交通局办公大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9593027。

法定代表人柏兰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泗洪县衡山花园小区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5779805。

法定代表人韩顺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7051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刘敏,女,1977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9160285,汉族,住泗洪县学府文苑小区10幢4单元208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特字第000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1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鲍同学,男,1962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112804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体育路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545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程启忠,男,1968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706029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濉河港口码头。

被执行人华莲,女,1971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7040024,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3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18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李先勇,男,1981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107131597,汉族,住泗洪县奥体新村小区9幢3单元4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7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75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吴玲,女,1963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301172169,汉族,住泗洪县富荣家禽养殖合作社。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99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鲁立康,男,1984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10015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40号。

被执行人许卉,女,1986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26346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阮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40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3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李倩,男,1984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07087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75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勒献号,男,1977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52217,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

被执行人周长会,男,1962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210152212,汉族,住泗洪县临淮镇小街居委会。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6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刘克满,男,1955年6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6181015,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枣林村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4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