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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24期)
  发布时间:2015-04-20 09:58:56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余文,男,1963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0812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5幢三单元512室。

被执行人曹军,男,1975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1214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农机大市场二号楼三楼3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0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44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孙修化,男,1973年1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038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34幢1单元1602室。

被执行人陈巧珍,女,1983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118462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东方明珠34幢1单元1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89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24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邓桂平,女,1974年10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1019008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9-3-1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20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40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戚尔峰,男,1977年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02059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5幢一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许倩南,女,1989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902522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尚城世家5幢一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2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491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范亚飞,男,1988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82000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楚天小区1幢一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岳喜文,男,1962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715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居委会。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04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4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朱向东,男,1969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14121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3号40幢二单元4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6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郝茂思(明),男,1968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2210612,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枣林村五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1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2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郑健祥,男,1970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009290517,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村六组41号。

被执行人徐山,男,1971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03114014,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张庄办事处仓头村一组。

被执行人黄鹤军,男,1965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512113054,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拖拉机厂南舍。

本院作出的(2012)洪瑶民初字第011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650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赵兵,男,1973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814009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翰林新居2幢一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江敏,女,1971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912004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翰林新居2幢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4268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陈先平,男,1966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805003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嘉华苑10-2号。

被执行人王晓云,女,1966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127008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嘉华苑10-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3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许磊,男,1984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26187X,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街农村合作银行西侧农贸市场对面。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819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佟剑平,男,1969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18003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2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1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9988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陈荣,女,1975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0040040,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10幢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1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6932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田伟,男,1992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07213614,汉族,住泗洪县城金榜世家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钟升标,男,1956年5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5181635,汉族,住泗洪县石集老水利站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2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程军,男,1974年8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82131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府苑小区14幢三单元305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1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586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韦根军,男,1982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8203062215,汉族,住宿城区耿车镇耿车居委会徐庄组32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8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48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江苏居安思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瑶沟工业园月光路。

法定代表人华学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学友,男,1969年1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91118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南居委会七组7-2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461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被执行人刘兆付,男,1955年9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9171410,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马公村马公街。

本院作出的(2009)洪民一初字第317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97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1、被执行人应国庆,男,1963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5106074,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清镇军9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4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03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2、被执行人张芳,女,1968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183222,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咀居委会五组47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4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47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3、被执行人刘梁波,女,1987年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2165221,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农场一分场九队6号。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3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4、被执行人周晓华,男,1960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10144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高庄花园施工工地宿舍。

被执行人侍作林,男,1960年10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010284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高庄花园施工工地宿舍。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386585-2,住所地盐城市城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47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444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5、被执行人赵皖,男,1973年10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017269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双桥村十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6、被执行人王茜,女,1988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8262484,汉族,泗洪县半城镇半城居委会,现住泗洪县青阳镇中医院南侧民房。

被执行人苏华林,女,1964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2102444,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