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762427-X,住所地泗洪县佳和世纪城小区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7069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陈利,男,1968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4100411,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淮河路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46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83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杨礼刚,男,1985年7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7222630,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张王村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王浩,男,1979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606031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61号A幢二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夏洪艳,女,1974年5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14088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61号A幢二单元503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21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601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张巧艳,女,1995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50910304X,汉族,住泗洪县瑶沟乡秦桥村杜庄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85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江兴永,男,1974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020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庄村二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0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江冷,男,1990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91502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大兴村九组11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48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73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泗洪县新虹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区徐宁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142527-X。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健,男,1970年6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6210413,汉族,住泗洪县新虹印务有限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泗洪县申洪油嘴油泵制造厂,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35059-6。
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负责人。
被执行人刘文武,男,1967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01200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长江西路26号苏展工业坊内。
被执行人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珠江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322958-X。
法定代表人丁传金,负责人。
被执行人丁传金,男,1965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10043X,汉族,住宿迁市波尔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9153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陈立平,男,1960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202023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小区5幢二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06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王信利,男,1976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5250411,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宁徐南路1-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47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74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王永利,男,1977年9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9040339,汉族,住泗洪县缔景花园小区21幢4单元408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0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2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金同虎,男,1990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1163877,汉族,住泗洪县富园天郡小区20幢一单元18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8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70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江苏新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汤明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4)洪执监字第0012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韩修福,男,1953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53031550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中韩居委会中韩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314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姚文选,男,1973年9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90866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淮北小区六栋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75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0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