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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9期)
  发布时间:2015-04-02 08:47:23 打印 字号: | |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许尔平,男,1964年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2272419,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唐庄村花园四组。

本院作出的(2010)洪孙民初字第01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5801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许青沪,男,1959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08240014,汉族,住泗洪县电信局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110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30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童钟,男,1976年4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42200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11号楼3单元205室。

本院作出的(2010)洪民初字第10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59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4、被执行人陈长生,男,1975年7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7165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街3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金民初字第01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67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莫松,男,1974年3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3056018,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大盛村五组207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342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6、被执行人崔长明,男,1962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6161295,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庞塘村王岗组100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7488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7、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76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203022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46幢二单元7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16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8、被执行人许尔飞,男,1975年5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50342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46幢二单元703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164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9、被执行人曹雪松,男,1975年1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20338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9幢2单元602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6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3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0、被执行人周仲良,男,1954年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402223217,汉族,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强黄镇高梅村委小巷3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1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11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1、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91年5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5115685,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农场河东新区1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2、被执行人陈波,男,1983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010072,汉族,住泗洪县孙何社区6组120号。

被执行人吕龙凯,男,1984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073619,汉族,住泗洪县佳和世纪城18-2-604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65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67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3、被执行人包明军,男,1981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2012016,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小区24栋一单元2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4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190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4、被执行人杜学峰,男,1978年9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9211313,汉族,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15栋3单元505室。

被执行人李正,男,1980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4171216,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涧东村五组。

被执行人张善宝,男,1973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021377,汉族,住泗洪县魏营镇宋桥村刘西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0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3534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5、被执行人王守军,男,1971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12201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33幢四单元107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4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10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6、被执行人陈荣,女,1975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100400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10幢104室。

被执行人吴征翔,男,2000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200002120073,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10幢104室。

被执行人吴林献,男,1951年6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6102058,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南街村6幢3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许昌侠,女,1953年5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305302028,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南街村6幢3单元1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15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2113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7、被执行人刘亚文,男,1987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006261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村五里二组22号(泗洪县建设南路泗州医院对面经营安彩快印)。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7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0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8、被执行人安吉,男,1987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0020073,汉族,住泗洪县河畔花城35号楼二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203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18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19、被执行人柏海军,男,1974年2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2090059,汉族,住泗洪县中正时代城1幢1单元904室。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88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3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0、被执行人张之华,男,1970年10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10140352,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里社区小吕组15号。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5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01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1、被执行人薛为传,男,1978年11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11046011,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薛岗村11组。

本院作出的(2012)洪孙民初字第02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2、被执行人王跃,男,1975年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1230256,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23幢二单元104室。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50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50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3、被执行人吴俊求,男,1966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603205054,汉族,住泗洪县清华园小区3幢1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52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207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24、被执行人彭小春,男,1974年3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3150279,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三分场试验队411号。

本院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130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3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完毕。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