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高坤明,男,1962年4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4213418,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居委会八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814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陈梅,女,1973年4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4163424,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龙集居委会2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1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639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赵兵,男,1973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8140099,汉族,住泗洪县翰林新居2幢1单元301室。
被执行人江敏,女,1971年9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9120044,汉族,住泗洪县翰林新居2幢1单元3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2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5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沈超,男,1961年1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2280031,汉族,住泗洪县人民银行宿舍。
本院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36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9726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杨磊,男,1980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0206811,汉族,住泗洪县颖都家园26栋3单元206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92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17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陈秀芳,男,1970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210421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小学。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045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邸同曹,男,1961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16443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陈嘴居委会2组5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543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胡慕闯,男,1982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2054617,汉族,住泗洪县金锁镇韩湾村胡圩组29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51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2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张国永,男,1973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016019,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土只头村七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8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015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李文江,男,1984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102130,汉族,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常熟外资产业园。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9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4331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胡静,女,1976年7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7260023,汉族,住泗洪县苏源阳光花城E08幢二单元402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8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5937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赵吕刚,男,1973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70532,汉族,住泗洪县双沟镇苗庄居委会9组58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4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2855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郑军,男,1966年2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2191015,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
被执行人王祚琴,女,1969年3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3191107,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91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3027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苏云,女,1960年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02170042,汉族,住南京市中山南路230号安瑞大厦303室。
被执行人李晓梅,女,1951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1086423,汉族,住址同上。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32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985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张心乐,男,1964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04150233,汉族,住南京市大厂区江宁建安工程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张心如,男,1973年5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522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南路一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7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陈红益,男,1979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910224035,汉族,住泗洪县杭州路电子信息产业园三期如皋建安项目部。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9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1205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