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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7期)
  发布时间:2015-03-31 14:11:49 打印 字号: | |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韩朗,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1185010,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民委员会一组。

本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920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蒋荣,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0015401,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咀村陆桥六组263号。

被执行人杨步英,女,1961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216542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民委员会五组。

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杜贤永,男,1976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1126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张王村四组179号。

本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423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朱其向,男,1965年5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5290059,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泗洲中大街28号。

本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262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宋梅,女,1966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8002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16栋22号“恒源祥招待所”。

被执行人宋月琴,女,1954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0050029,汉族,退休工人,住泗洪县青阳镇容园小区3栋2单元302室。

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46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申请人朱海涌,男,1974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7090010,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金色家园B4幢137、237室,(现住泗洪县电视台对面)。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57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4501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王月娥,女,1965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8201264,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上塘镇上东村3组。

被执行人汤宜军,男,1965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301215,汉族,职员,住泗洪县金鹰花园A幢1单元601室。

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98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陈立平,男,1960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202023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28幢1单元901室。

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39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张勇,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龙集镇龙东村五组。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八日作出的(2013)宿中商终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238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袁伟,男,1971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1105503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御景天城小区8幢1单元702室。

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4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张培培,女,1988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3050044,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金色家园二单元104室。

被执行人陈辉,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02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泗洪塬地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8105795-2,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青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美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美能,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504244873,职工,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上图村上图238号。

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6763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郭加荣,男,1964年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21025X,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城东社区居委会六组10号。

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8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91427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殷道刚,男,1969年1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4103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向阳小区。

被执行人吴明利,男,1979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403109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上塘镇向阳村三组30号。

被执行人殷之山,男,1965年3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327101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上塘镇向阳村五组31号。

本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0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韩成明,男,1956年3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0316003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老棉麻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韩飞,男,1982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0130030,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老棉麻公司宿舍。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9730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许尔松,男,1974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510421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缔景花园小区19幢2单元404室。

被执行人杨树国,男,1973年5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506427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朱湖镇马宅村5组543号。

被执行人张标,男,1976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6062442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3组410号。

本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七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8958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