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刘培军,男,1963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1010321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成河街三十一号。
被执行人刘园,男,1986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1001323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成河街。
被执行人周文扣,男,1971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00632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半城镇穆墩岛村成河一组。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3539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王涛林,男,1961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013361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沉涝村三组16号。
被执行人王亮,男,1965年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2636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和居委会汤王圩里组4号。
被执行人王嘉,男,1970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136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南谢村五组52号。
被执行人王友祥,男,1966年5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510363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街。
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45237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曹军,男,1975年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11214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5幢2单元707室。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3270033,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供电局南院小区1幢2单元203室。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41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靳献号,男,1977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6052217,个体户,住泗洪县水岸城邦23幢一单元1004室。
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9912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许彩祥,男,1968年3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94416,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青阳镇侯路居委会小塘四组819号。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752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26026-3,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北戴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陆士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4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1708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周吉,男,1989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11210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1幢四单元208室。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9161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蔡宝石,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11824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尚嘴居民委员会四组38号。
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32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李中根,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0862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小区9号楼4单元602室。
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洪刑初字第02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416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郭加荣,男,1964年7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21025X,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城东社区居委会六组10号。
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9936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曹军,男,1975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9220031,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公安局宿舍。
本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