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徐敏,女,1981年01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1030028 ,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车门乡三官庙村西 。
被执行人徐敏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徐敏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2、许旭 ,男,1978年0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825113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29幢二单元903室。
被执行人许旭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许旭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再次进行曝光。
3、孟庆庆,男,1983年07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709323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花漾名门小区9幢6单元605室。
被执行人孟庆庆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孟庆庆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孟庆庆仅履行1000元,剩余49525仍拒不履行,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4、李素珍(李红),女,1973年0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1125224,汉族,无业,住泗洪县梅花镇郭咀村陆桥九组410号。
被执行人李素珍(李红)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李素珍(李红)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5、谢敬飞 ,男,1977年0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9261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圣马可法国区九栋211号。
被执行人谢敬飞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谢敬飞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谢敬飞已履行20000元,剩余12400元仍拒不履行,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6、周海波,男,1982年09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9111633,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时代城7幢三单元612室。
被执行人周海波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周海波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7、许友祥 ,男,1968年07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708423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居委会侯路村小唐15组。
被执行人许友祥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许友祥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8、祖京军 ,男,1981年0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428005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银河国际广场B04幢3单元405室。
被执行人祖京军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祖京军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9、苏永,男,1984年01月0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1080259,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东方明珠小区30幢一单元601室 。
被执行人苏永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苏永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
10、乔继利 ,男,1969年0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7234653 ,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金锁镇徐庄村五组17号。
被执行人乔继利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乔继利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现依法对其进行再次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