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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4期)
  发布时间:2015-03-17 16:01:00 打印 字号: | |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孟现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827197101125217,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万全村九组864号。

被执行人张达永,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082719730117521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居委会四组。

本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2014)洪金商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8022.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刘贤书,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5165210,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八组351号。

被执行人岳艳,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9105407,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继奎,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1216521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八组434号。

被执行人吴守轮,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03115236,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西大街55号。

本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2014)洪金商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9114.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刘常启,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525523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八组421号。

被执行人吴红梅,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608132045,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继民,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120525X,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八组371号。

本院于二O一四年六月七日作出的(2014)洪金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946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位娟,女,1981年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0207142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大屈3组。

被执行人吴先国,男,1965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26141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大屈4组。

被执行人朱启文,男,1967年4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419143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大刘村4组。

本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3)洪瑶商初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598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朱守成,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12904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学院内。

被执行人朱鸿宇,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19045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学院内。

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101504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保利城。

被执行人赵亮亮,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31604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西岗居。

本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218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李洪岩,男,1973年2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218501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兰湾14幢3单元605室。

被执行人钱美华,女,1968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4155020,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6307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王仁军,男,1969年4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90403163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北商业街。

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石政,男,1990年2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1061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缔景花园23幢1304室。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35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夏文津,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512005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村二组1幢206室。

被执行人黄素兰,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516002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村二组1幢206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1663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许广侠,女,1966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60906262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居委会四组。

本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3288.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代荣利,男,1965年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12518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村姬庄组。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45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倪国正,男,1970年10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5203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陈圩乡陈南村5组。

本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2013)洪孙民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252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程启忠,男,1968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7060291,汉族,无业,住泗洪县濉河港口码头。  

被执行人华莲,女,1971年7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107040024,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829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王迪栋,男,1977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252676,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泗洪县孙园镇张塘村五组,现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北门“文轩养生煲”。

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217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葛业超,男,1979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005127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现代名城小区77幢4单元508室。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5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陈泽,男,1969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171597,汉族,车门实验学校教师,住车门实验学校宿舍。

被执行人柏艳,女,1970年10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130045,汉族,泗洪县幼儿园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村。

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67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宋梅,女,1966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8002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步行街中心广场。

被执行人梁兆东,男,1967年5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5010053,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宋月琴,女,1954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0050029,汉族,退休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容园小区3幢2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卢青云,男,1949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906060031,汉族,退休干部,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卢燕,女,1976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6300041,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集泰自来水厂。

被执行人张克飞,男,1980年9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9100235,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集泰自来水厂。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4288.00元及利息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朱绍兵,男,1970年8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812023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7幢4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王菊成,女,1976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120424,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565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泗洪县五里江学校,住所地:泗洪县五里江农场。

法定代表人宋淼,该学校校长。

本院于二○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7695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 被执行人高永银,男,1967年4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6704060213,汉族,驾驶员,住金湖县黎城镇工农村三组84号。

被执行人金湖鹏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神化大道北侧与衡阳路东侧交汇处。

本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6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陈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