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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运行改革跟踪报道】(一)啥?开庭还要签保证书?
作者:余嫚  发布时间:2015-03-11 08:54:22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2015年1月4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多方关注下启动,审判长、主审法官带领各自的审判团队正式亮相,审判权执行权运行的深化改革、综合部门的资源整合……

两个多月来,运行过程中发现哪些问题?在实践中总结出哪些经验?改革到底给当事人带来哪些便利?近期,编者将带着这些问题去找答案。

2015年3月11日上午8点50分,泗洪法院第八法庭内,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即将开庭,在庭审即将开始前,书记员先给原被告双方发了一张纸,让他们仔细阅读后签字。拿到纸的原被告表情从最初的疑惑到凝重再到仔细阅读慎重思考后签上了自己的姓名……

您在想不会真是在签保证书吧?没错,他们是在签保证书!

其实早在2013年,为强化诚信诉讼原则的落实,泗洪法院就已经向当事人发放诚信诉讼保证书,2015年2月4日新《民诉法解释》正式施行以来,该院结合自身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将诚信诉讼保证书签订范围扩大到了诉讼参加人,即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还有案件相关证人等,凡是参加民商事诉讼的人员都需签订《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保证书》,两年来,泗洪法院共发出近15000份保证书。

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伪证、虚假调解、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现象时有发生,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带来了极大阻力,《诉讼参加人诚信诉讼保证书》明确了诉讼参加人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等行为应承担的训诫、罚款或拘留的法律后果,起到了相当好的警示作用。

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同时,《民诉法解释》还明确了当事人拒不签署保证书的法律后果,即待证事实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这些都为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促进诉讼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了解,今后泗洪法院将把承诺内容拓展到举证责任、出庭应诉、诉讼保全等诉讼多个环节,并明确违反诚信行为可能会承担信用状况贬损、面临败诉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惩戒责任,以进一步对诉讼当事人起到警示和劝诫作用,这也是该院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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