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家庭汽车保有量也不断攀增,执行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处置成为寻常事,由于车辆为高速交通工具,具有高度危险性,对其上路行驶,各国往往都制定有相关法规进行约束,以减少其可能带来的危害,具体到民事执行,对于车辆的处置也应谨慎进行,防止由于某些问题的处理不善,导致执行工作的被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车辆排放标准的明确
由于目前我国各地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不同,导致有的车辆由于排放标准达不到当地的排放标准而无法提档到当地上牌,故我们在将相关车辆挂网拍卖前一定要调查清楚拍卖车辆的排放标准情况,并如实在拍卖公告中进行明示,对于一些年代较老的的车辆,进口车辆,车管所可能无法调取相关排放标准,此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注明“排放标准不详”,防止买受人因无法提档而买后反悔。
二、车辆违章罚款及扣分的处理
拍卖车辆往往都会存在违章罚款未交,违章扣分未处理情形,由于目前立法的滞后,导致买受人拍得车辆后,要想年检,过户,车管所往往要求买受人现行将违章罚款和扣分处理掉,即使法院发函向车辆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往往也无济于事。执行法院拍卖的时本地车辆,其违章罚款还好处理,若拍卖的时外地车辆,则违章罚款的缴纳有一定的困难,因为本地车辆的违章罚款除了现场违章抄告外,像电子曝光之类的违章罚款往往可以在当地车管所就可以全部进行处理,而外地车辆罚款却只能到车辆登记地车管所进行缴纳。对于违章扣分,扣的少亦好处理,直接扣买受人分即可,扣的多则往往很难处理,笔者就曾遇到到一个案子,拍的一个车扣了100多分,搞得买受人无所适从,最后不得不找车管所黄牛进行处理,找了很多本驾驶证去消分。在立法没有明确买受人从司法强制拍卖中买受车辆无须承担违章扣分消除责任前,法院在拍卖车辆时一定得明确在拍卖公告中注明车辆有无违章罚款及扣分,对于确实无法查知的,则应注明“有无违章罚款及扣分不详”,一定得明确的在拍卖须知中注明“车辆所有违章罚款的缴纳及违章扣分的消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防止买受人以车辆存在罚款扣分而买后反悔。
三、车辆无法过户的注明
执行中扣押的有些车辆,有时会因为过来一定的规定年限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因为已经过了报废期限,此时执行员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时需要特别的谨慎,一定要问清楚车辆是否可以过户,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注明,防止买受人以无法过户为由买后反悔。从某种程度上这也要求我们的执行员要加强相关车型过户期限、报废期限的学习,防止应一时的疏漏而导致工作的被动。
四、车辆按揭的处理
按揭买车,贷款利率低,办理手续简便,已经成为老百姓购车的常态化选择,执行中处置的车辆往往都带有按揭贷款没有还清,此时车辆尚抵押在银行等抵押权人处,若不降按揭贷款还清并取得解押手续是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的,按揭贷款谁去还,解押手续谁去拿就成为车辆处置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由于案多人少已经成为执行工作当前的常态,执行员无法事无巨细都亲自去处理,对于可以由买受人自己去处理的事务,完全可以交由买受人自行去处理,对车辆按揭贷款的偿还及解押手续的领取可以交给买受人去办理,拍卖成交买受人将拍卖价款全部打入法院指定帐户后,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确认成交裁定书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凭此二书可以证明其为拍卖车辆的现所有人,买受人凭此二书至银行等抵押权人处,交纳按揭款,领取解除抵押手续。注意抵押未解除前一般不得放车,除非抵押权人即为申请执行人,否则有违物权法的抵押物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买卖的相关规定,对于抵押权非案件申请执行人情形,为了防止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当导致利息增长,此时可以向抵押权人发出限期申报债权领取受偿款交付解押手续的通知,若抵押权人逾期不领取则逾期之后所产生的利息不再予以支持。
五、成交后买受人反悔差价的负担
《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拍卖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成交后买受人反悔的情形,遇此情形,往往会涉及到买受人两次拍卖间差价、费用损失及公告费的负担,其中费用损失如何计算,执行实践中比较混乱,车辆拍卖所涉及的费用往往仅限于停车费用,两次拍卖间停车费如何确定?起点从何时开始?终点到何时结束?车辆拍卖中,往往会在拍卖须知中注明“买受人应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前凭法院财务室收据、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至某某法院执行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于某某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车辆抵押的,他项权证解除后某某个工作日内交付拍卖标的物,车辆未抵押的,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某某个工作日内领取民事裁定书,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笔者认为,停车费的计算应以拍卖须知中指定的买受人接车之日的次日为起点,终点应以重新拍卖的拍卖须知中指定的接车之日为止点。但对于车辆有抵押的,由于抵押手续的解除时间往往无法确定,导致接车之日亦无法确定,从而无法以接车之日为计算停车费的起点。由于前后两次拍卖拍卖须知的内容往往不会变动,这样以前后两次拍卖的接车之日为起止点算出的时间往往与以前后两次拍卖成交之日为起止点计算出来的时间是一样的,故不妨在拍卖须知中注明“成交后买受人反悔的,应承担两次拍卖成交之日之间新增的停车费用”,防止出现停车费负担争议。
六、车辆交强险的投保
由于从扣押到拍卖成交往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拍卖车辆的交强险往往都会过期,但车辆要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出了事故,由于是法院放的车,往往会造成工作的被动,故在放车前一定要买受人先行给买受车辆投保交强险,否则不得放车。
七、拍卖价款到账的核实
淘宝网拍卖,竞买人往往通过支付宝支付拍卖价款,而执行人员往往无法直接确定买受人是否支付保证金及余款,保证金余款是否到账,故在交付车辆前一定要与财务部门联系好,核实相应的保证金及余款是否全部到账,防止车辆已经交付,拍卖价款却未到账的情形出现。
八、提车人驾驶资格的核实
买受人前来提车时,一定要问清楚,由谁负责开车,并作好谈话,并核实开车人是否有驾驶证,驾驶证的准驾车型是否涵盖所买车辆的车型,并将开车人的驾驶证复印附卷,防止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员驾驶。
九、相关费用的退费
对于停车费、违章罚款不要求由买受人负担情形,为了方便买受人,可以通过法院财务部门直接将相关退费汇至买受人银行账户上,但一定要对买受人作谈话笔录,问清其欲汇入的账户的户名,开户行,账号,并告知通过银行汇款,银行需要扣除一定的手续费,该手续费需由其自行负担,杜绝当事人电话里告知某某账户就随意往其告知账户上打款的做法,防止事后买受人不认账造成工作的被动。
十、实际买受人的确定
现实中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支付宝账户,有时会出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竞拍的情形,故在车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至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前,一定要问清是否存在使用他人支付宝账号竞拍的情形,若存在要求买受人和支付宝登记人一起至法院作谈话,将买受人确定下来,防止出现将车辆裁定给非买受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