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欠李某50万元钱,张某拒不偿还,李某诉至法院,后申请执行,张某名下有两处住房,经李某申请,A法院依法保全了张某两处住房中的一套,查封裁定书主文部分表述为“查封张某所有的衡山花园6幢2单元902室住房一套”。随后B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其查封裁定书主文表述为“查封张某所有的衡山花园6幢2单元902室住房一套及6-2-38号车库一间”。经评估住房评估价为45万元,车库评估价为10万元,A法院现欲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A法院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车库,A法院可否将车库作为住房的从物与住房一起进行拍卖呢?若一并拍卖是否会损害到B法院对车库的查封效力呢?
意见一,由于本案中车库构成住房的从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车库作为住房的从物,本案中A法院可以将车库作为从物与主物住房一并进行拍卖。
意见二,本案中的车库若脱离住房并不影响它独立的停车功能,其与住房之间的附属关系较为松散,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车库价值动辄十几万,现实中将车库单独进行买卖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且目前亦出现在售的车库可以办理独立的产权证的情况,故不宜将车库认定为住房的从物。故本案中A法院查封的效力不及于车库,不应将车库与住房一并进行拍卖,否则将侵害到B法院相关当事人的保全利益。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即车库并非住房之从物。
要想弄清车库是否构成住房之从物,首先我们就要搞清什么事主物与从物,如何认定主从物关系。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 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但如果从物离开了主物其自身作用将大大降低。
通说的区分标准有五项:一、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汽车的轮子属于汽车的组成部分,不是汽车的从物,但备胎属于汽车的从物。二、在功能上常辅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即从物的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且此目的不以经济效用和经济目的为限。偶尔辅助使用的一般不构成从物,如从邻居家借来的空调遥控器,但需要注意的是“经常辅助”根据的是整个社会的一般状况,不仅仅是根据具体实践而具体判断。具体实践中,某一从物只是偶尔辅助主物,但只要一般意义上该类物都是辅助主物的,其仍然构成“经常辅助”。如刚买来的拖拉机柴油机摇柄,虽然实际上未必经常辅助使用,亦未挪作他用,但就一般社会观念而言仍应当认为其为拖拉机的从物。有比如,锁与钥匙构成主从物关系,钥匙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开某把锁,而非用于其他目的,若其使用目的变了,就不再是锁的从物,若锁主人把多把十字钥匙中一把长期作为十字螺丝刀使用,则其就不再是锁的从物。则三、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南京的手机保护外壳就不是放在苏州的手机的从物。四、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但笔者认为主从物关系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即应以物体之间的实际联系状况来确定,而不应将是否从属于同一个所有权主体作为认定标准,故对于上述通说区分标准之第四项笔者不敢苟同。但在应用“从随主转”原则时,此时必须确保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五、从物离开主物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将大大降低,主物的使用价值也将受到减损,从物应为主物应配之物。比如:遥控器离开电视机,其自身作为遥控器的使用价值将大大降低,电视的使用价值也将受到减损。
本案中查封的效力范围如何认定
要认定本案中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车库,关键是看本案中车库是否构成住房的从物,那本案中住房与车库之间是否构成主从物关系呢?
首先从成分关系上看,本案中的车库不是住房的成分,二者在空间上有一定的距离,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物,其次从辅助关系上看,车库具有辅助住房方便房主居住生活的功能,再次从场所关系上看,车库和住房同属一栋住宅楼,同属一个小区,方便房主组合使用,从前面几个方面来看,似乎车库构成住房的从物,但车库与住房的使用关系较为松散,住房即使没有车库仍能使用,车库不是住房的必配之物或应配之物,车库离开住房亦能独立使用,其使用价值不会太多的减损。
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来看,无论是房地产开发商还是个人售房者在出售房产时,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车库的情形下,一般都视为双方买卖标的仅涉及住房,而不包括车库,此亦从侧面证明社会大众并不认为车库构成住房的从物。
故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车库”与住房间并不构成主从物关系。故本案中A法院查封的效力不及于车库,本案中A法院不可以将本案涉案住房和车库一并进行拍卖,否则会损害到B法院查封之效力
事实上本案中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原因梳理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在保全申请中仅申请对住房进行保全。
二、由于车库信息没有录入在房屋管理部门的电脑系统中,房屋管理部门没有查看纸质档案,在答复相关查询时,给出了不完整的答复。使申请执行人或法院误以为没有车库。
三、、八九十年由于登记制度的不完善,车库及储藏室信息不录入购房合同,有的只反映在购房发票上,有的在购房发票上也难寻踪迹,这时房管部门也无从知道相关房产是否还有附属车库。
故在保全房产时应尽量查询清楚房产的具体情况,完善、明确保全对象,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