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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法院曝光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0期)
  发布时间:2015-03-04 14:27:21 打印 字号: | |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杨宜平,男,1954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1022203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陈圩乡顾北村城北四组。

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719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胡圣双,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10581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1幢1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张红卫,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1100469,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119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袁宏伟,男,1989年10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00950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朱井村袁庄组421号。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4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姚明军,男,1986年8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02425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黄圩村一组。

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02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裴恒雷,男,1982年6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0607307X,汉族,职工,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3组232-2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084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李广军,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8302013,汉族,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食品站内。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4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徐贤达,男,1990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0207261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尚城世家小区8幢三单元305室。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367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庞泗辉,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013523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段庄村五组。

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657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21631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二组。

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2532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王立刚,男,1969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03045014,汉族,工地管理人及水电承包人,住所地常州市溧阳市上兴镇吐祥村委会姜家村19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928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王锐,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13135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魏营镇王拐村马庄组。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11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杨涛,男,1967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32492,汉族,教师,户籍地泗洪县半城镇雪北居民委员会北元组330号,现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楼实验学校宿舍。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521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戴(代)春艳,女,1978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10085523,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

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552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岳德光,男,1973年4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4034657,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锁街14号。

被执行人赵兵,男,1970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024656,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周河村张庄组37号。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66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刘星,女,1972年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810162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石集乡柳山村堰埂1组。

被执行人石绍龙,男,1941年5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10519001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2013)洪孙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773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张善甫,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327311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

被执行人张美堂,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91215311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

被执行人张美亮,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110311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

被执行人张美波,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11226313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

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666.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朱恒凯,男,1956年10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100106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四组100号。

被执行人杨书玲,女,1956年7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07062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潘爱军,男,1967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918065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三组80号。

被执行人潘成祥,男,1962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221061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三组18号。

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33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潘成祥,男,1962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221061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三组18号。

被执行人陈永兰,女,1962年8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20066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潘成祥妻子)

被执行人潘爱军,男,1967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918065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三组80号。

被执行人潘大景,男,1954年9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409260619,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峰山乡中心小学。

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23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汤常青,男,1965年9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92806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瑶池花园6号楼3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余金萍,女,1968年9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9200644,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成荣,男,1963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82606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峰山乡塔河村6组43号。

被执行人潘爱军,男,1967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918065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峰山乡吴庄村时庄三组80号。

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洪瑶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29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被执行人石阿康,男,1991年5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517161X ,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汴河新村四组10号。

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1、被执行人邓婷婷,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715522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前老村八组337号。

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12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2、被执行人汤道安,男,1964年11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126041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宁徐南路24号。

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79857.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3、被执行人孙齐飞,男,1997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9704186614,汉族,学生,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称小区12幢1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莫德云,女,1968年10月9日生,居民身分证号码320830196810096686,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标,男,1973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311236618,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7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4、被执行人朱玉龙,男,1979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27425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23幢1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李敏,女,1985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7105223,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565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5、被执行人王泽国,男,1963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0414161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水新村西苑15号2单元502室。

被执行人石广平,女,1965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0715162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石集乡汴水新村西苑15号2单元502室。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16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6、被执行人泗洪金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57258787-1。住所地:泗洪县锦锈华庭A栋。

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1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7、被执行人钟明三,男,197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508009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16幢3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王静,女,1977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8130549,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907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8、被执行人李方星,男,1963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41054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归仁镇归仁居委会一组2号。

被执行人王士要,男,1957年10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030549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归仁镇杨圩村腰东组2号。

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92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9、被执行人周儒君,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15113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上塘镇大周村2组65号。

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洪刑初字第064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2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0、被执行人李雄文,男,1974年6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6110336,汉族,淮安中业地产公司董事长,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北路4号。

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46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1、被执行人朱玉龙,男,1979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27425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23幢1单元501室。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9564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2、被执行人武海波,男,1975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7506050035,汉族,泗洪县金锁镇农技服务中心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南路23号。

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0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3、被执行人乐清市联亮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26128-2,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新村。

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0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4、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70年4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140044,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5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5、被执行人王平花(曾用名王玉红),女,1977年10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1012210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早陈庄戚玉山钢材门市。

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4679.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6、被执行人陈宇,男,1979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202075,汉族,无业,现于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吴士宇,男,1983年10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0100893,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25幢一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毛一峰,男,1982年12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0219821227083X,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35幢一单元301室。

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154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7、被执行人夏学辉(又名夏小飞),男,1987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1018303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东十一组746号。

被执行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337434-X,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971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8、被执行人江苏顶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工业园经一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834951-7。

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2144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9、被执行人曹军,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39岁,汉族号码320827197509220031,住泗洪县青阳镇老公安局宿舍前第三排第一家

被执行人曹佩富,男,1943年12月10日出生,71岁,汉族号码320827194312100032,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691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