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张玉刚,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30131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魏营镇魏营居委会。
被执行人邹敏,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520120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上塘镇马庄村八组。
被执行人朱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3151015,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5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宋看看,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711186213,汉族,学生,住泗洪县四河乡怀建村六组66号。
被执行人宋迪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210623X,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四河乡怀建村六组66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2013)宿中民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48532.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张惠,女,1987年4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0404626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四河乡雪二村7组46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8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 被执行人徐新伟,男,1976年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109141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楚天小区32幢2单元302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八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747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石广范,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3091811,住泗洪县河畔花城50幢三单元506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550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 被执行人许则车,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1130447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大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229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1264.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刘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1104418,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邓庄居委会五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190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石业虎,男,1970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21116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石集乡幸福花园。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11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高志坚,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208421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朱湖镇鱼行村15组。
被执行人高晓娟,女,1972年4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719720401012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健康医院宿舍。
被执行人葛军,男,1970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01432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供销社宿舍。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一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25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马艳,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02198203230844,汉族,泗洪县城头实验学校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小区20幢三单元1006室。
被执行人裴永忠,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711264011,汉族,泗洪县陈圩中学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25-2-104。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151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李德来,男,1956年1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61207261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李庄村14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 ○ 一 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803.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杨政,男,1975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2140012,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金域蓝湾10栋3单元206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467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石学勤,女,1980年7月生,居民身份证号32132419800711350X,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清雅花园26幢一单元201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05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张正(曾用名张闭),男,1969年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97321324196902200010,汉族,工人,住泗洪县颖都花园51幢一单元201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1)洪民初字第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054.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王教军,男,1972年8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104011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J幢二单元1003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04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周廷建(曾用名周廷),男,1977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20414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五组11号。
被执行人周廷建,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08143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龙庙七组258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662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张永,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1212035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学府文苑12幢五单元310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22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孙正乾,男,1976年1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221081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颖都家园7幢三单元106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0539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葛爱东,男,1978年6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606423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小区7幢4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江苏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587144-0。
法定代表人葛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冯闯,男,1979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1213427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5幢3单元505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6938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被执行人黄茂祥,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2254252,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18幢一单元501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一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409004.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1、被执行人张新,男,1968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25443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城南小区看守所南边第三排从东数第三家。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298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2、被执行人吴保贵,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13521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梅府路24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 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3、被执行人屈加扬,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410081473,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大屈五组54号。
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027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4、被执行人江苏伍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46587-9,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洋青路西侧。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2102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5、被执行人孟军,男,1975年7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7145415,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万诚沁雅小区7幢1单元402室。
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5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6、被执行人胡耀,男,1983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050015,汉族,个体户,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委会六组16号。
被执行人胡敏,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45岁,汉族号码321324196911200020,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委会六组16号
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7000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7、被执行人韩英,女,1962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816506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林场居委会臧前组186号。
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150.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8、被执行人付宜军,男,1967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717521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开发路37号。
被执行人吴培珍,女,1964年5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5085280,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付宜军,系付宜军之妻。
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229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9、被执行人顾绪动,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1017117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上塘镇枣林村7组405号。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9681.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0、被执行人刘加军,男,1974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2062014,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小区34幢1单元302室。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7885.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