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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珍诉刘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5-02-10 09:18:50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林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凤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五年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赵超 

电话:0527—86279103

邮寄样报地址:泗洪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邮政编码:223900

来款方式:邮汇

汇款单号码:15103427195517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