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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和个人侵权责任能否一并主张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5-02-09 15:02:40 打印 字号: | |
  甲、乙、丙均系丁、戊的子女。丁、戊在世时取得某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造房屋一套,产权证书登记所有人为丁。后丁、戊相继去世,房屋由丙长期居住。2013年,当地县政府对丁房屋所在地块改造进行征收,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甲、乙向当地住建部门反映权属争议未果。当地镇政府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住建部门作为征收部门,在丙出具承诺书的情况下,未与甲、乙联系,即与丙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向其发放征收补偿款30万元。

  甲、乙认为,丙擅自领取并占有征收补偿款侵犯其合法继承权益,要求对征收补偿款予以返还并进行分割;同时认为,当地镇政府、住建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过程中,与丙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向其发放征收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该案应否受理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要求丙承担责任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要求当地镇政府、住建部门承担责任属国家赔偿范围。该民事责任是其主张行政侵权所导致的结果,若行政侵权成立,则由国家赔偿,不能再向丙主张权利。现其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个人民事责任是相互冲突的,应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乙的损失是由丙的个人侵权和当地镇政府、住建部门的行政侵权相互作用共同造成的。甲、乙既可以单独要求丙或当地镇政府、住建部门承担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责任,其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个人民事责任并不冲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故本案应予受理。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第三人侵权的国家赔偿案件。对该问题的处理存在两类四种模式,即:优先模式和并案模式。优先模式又分为行政赔偿优先和民事赔偿优先,并案模式又分为行政附带民事和民事附带行政。优先模式的最大缺点是过分看重两种责任的顺位而忽视其竞合的本质特征,从而不能最大限度维护被侵权方的权益。并案模式中的民事附带行政在法理上存在一定障碍,因为民事诉讼程序较行政诉讼程序而言是一般程序;行政附带民事则有效地避免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其实,根据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本身就是行政附带民事模式的体现。

  具体到该案,甲、乙的损失是由丙的个人侵权和当地镇政府、住建部门的行政侵权竞合作用共同造成的,其可以一并主张国家赔偿责任和个人侵权责任。法院在受理时,应当立成行政案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理。
责任编辑:许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