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杨步书,男,1951年5月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510510501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英李居委会英李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1)洪金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3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周元岭,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517359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龙集镇孙庄九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22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陈江界,男, 1980年10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1008029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香格里拉31幢3单元306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29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陈硕,男,1980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1025661X,汉族,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泰山南路8幢3单元105室。
被执行人马晓静,女,1985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4080227,汉族,住所地同上(系陈硕妻子)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1263.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林洋,男,1983年10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10045415,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1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一月四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55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张鸿先,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11260078,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3幢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潘林,女,1962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2040429,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8561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申请人陈伟,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2719801227421X,汉族,公务员,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东路6号蓝天小区B幢502室。
被申请人尹红青,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11303441,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2401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王九平,男,1962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6265094,汉族, 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徐沟社区王中组503号。
被执行人魏翠英(系王九平妻子),女,1964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6165100,汉族, 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戚宗祥,男,1962年6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6085050,汉族, 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朱井村江庄组。
被执行人王动荣,男,1962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02135014,汉族, 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九朝,男,1952年6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6025037,汉族, 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朱井村江庄组380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27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7389.71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滕琪,男,1957年11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711300116,汉族,泗洪县供电局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澜庭湾小区25幢2单元203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陆化,男,1955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501200010,汉族,医师,住泗洪县汴河苑1幢4单元407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302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胡继文,男,1968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0306021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中医院对面北新集居委会。
被执行人张辉,男,1971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111331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六组。
被执行人苗文俊,男,1962年12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230313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大庄村五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2211.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68820-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董事长。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11816.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俞国富,男,1968年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1230013,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东大街东盛大都会D4幢3单元406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6564.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高现林,男,1967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3251099,汉族,民工,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枣林一组35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5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7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管守军,男,1979年6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605423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朱湖镇黄圩村二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3313.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宋娟,女,1967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023780,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苑5栋1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陈迪开,男,1965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0063657,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中正苑5栋1单元402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10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刘军波,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1250413,汉族,工人,住泗洪县双沟镇双沟酒厂一宿舍4号楼。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72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泗洪县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邹大忠,该公司董事长。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0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许彩春,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4215211,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54号。
被执行人周艳荣,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25222,汉族,居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徐宁路54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53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被执行人江苏中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浔河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严登祥,该公司总经理。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1862.80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1被执行人蒋羽乐,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7410171417,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金玉巷41号1单元502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宿中商终字第0286-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裁定书所确定的1996742.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2、被执行人董文中,男,1972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6200113,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泗洪县青阳镇孙何居委会五组,现住泗洪县瑶沟乡桂湾村。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21251.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3、被执行人王美寒,女,1965年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50105006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小区5幢2-104室。
被执行人马常桂,男,1963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4010036,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22808.4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4、被执行人江苏天池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工业园27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邓国,系公司总经理。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17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5、被执行人韩莉,女,1961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101210024,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南路10号。
被执行人冯克敬,男,1967年10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1018163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石集乡石集村一组。
被执行人杨以法,男,1966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1104091,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上塘镇石庄养牛场。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16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6被执行人许娟,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164420,汉族,农民,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居民委员会8组323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882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7被执行人王力红,男,1966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1025061X,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峰山乡峰山居委会8组476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292.59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8、被执行人张兰跃,男,1972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23896,汉族,居民,住泗洪县界集镇西大街转盘旁。
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9、被执行人许亚威,男,1991年4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4294415,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丰湖居委会沿河一组104号。
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47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0、被执行人朱风,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02304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双北居委会。
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1、被执行人李文化,男,1977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0418005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4号。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536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2、被执行人泗洪县虹鑫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沟工业园。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138.46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3、被执行人刘国浩,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7196203211592,汉族,住泗洪县车门乡团结村刘圩4组45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9119.38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4、被执行人赵明勇,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03185279,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八组。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5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5、被执行人宿迁贝斯特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牡丹江路北侧。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5963.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6、被执行人周友波,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620521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开发路14号。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498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7、被执行人花明亮,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09203658,汉族,董事长,住所地南京雨花台区凤集大道6号7幢三单元606室。现住江苏伍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江苏伍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大楼社区往南300米路西边
被执行人花明生,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2120370,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南山龙郡东大门北侧车库向西尚艺琴行。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286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8、被执行人赵龙,男,1973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5085472,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墩伦村赵东组。
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5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9、被执行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开发区洪泽湖大街1幢。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7544.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0、被执行人陈静思,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9213617,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中学2号35。
被执行人马秀兰,女,1964年9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9053622,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桥口五组46号。
被执行人蔡道军,男,1961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8093671,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太平镇娥眉养殖场五组23号。
被执行人解德卫,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10183617,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中学38号。
被执行人王国庆,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10163689,汉族,教师,住泗洪县太平镇太平中学2号37。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洪界商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5096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1、被执行人刘林金,男, 1966年6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624501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林场居民委员会刘庄组343号。
被执行人刘绕,男, 1988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729503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77年4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411505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后陈居民委员会一组451号。
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9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2、被执行人赖上争,男,1973年1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7312055817,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象山县西周镇田岙村2组73号。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821776.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3、被执行人南京润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新村,注册号:320111000050405。
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64483.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4、被执行人秦松,男,1977年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0660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秦沟居委会黄台组。
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4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5、被执行人朱井功,男,1963年3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04105x,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上塘镇马庄村一组23号。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52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6、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66年4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428002X,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御景天成小区8幢二单元302室。
被执行人陈玮劼,女,1989年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02070040,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06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7、被执行人江鑫,男,1983年0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4210015,汉族,居民, 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的(2011)洪民调初字第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36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8、被执行人孙士忠,男,1964年12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1229601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卧龙湾小区工地。
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9、被执行人滕浩,男,1979年7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705001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1号楼1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苗青,女, 1980年2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225002X,汉族,工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213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0、被执行人花红,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3101902,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廖军(暨被执行人花红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1104025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园天郡小区20-1-601。
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400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1、被执行人李权,男,1961年3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3045013,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袁集居委会李西组。
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4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6381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2、被执行人孙霆锋,男,2001年8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324200108261616,汉族,学生,住泗洪县石集乡孙台村城南小区3幢1单元402室。
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5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3、被执行人江苏铭鼎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40596-0,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州西大街南侧。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09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4、被执行人熊同领,男,1980年9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8009225519,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书香东苑7号楼2楼201室。
被执行人王建芳,女,1980年9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9130282,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3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6604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5、被执行人姚跃,男,1985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710603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秦沟村14组3号。
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23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6、被执行人祖兰芳,女,1973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7093628,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许台村四组9号。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44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7、被执行人李培,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0426043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双沟镇汤南村九组68号。
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洪刑初字第006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0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8、被执行人张永辉,男,1964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7074075,汉族,兽医,住泗洪县界集镇杜墩村五组4号。
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51246.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
举报电话:8620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