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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人民法院曝光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2015年第1期)
作者: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01-27 14:27:54 打印 字号: | |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又信用惩戒。

一、被执行人杨伟伟,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1119001X,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富康花园D2栋4单元601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119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6443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17幢1单元401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19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被执行人蔡薇,女,1993年5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305085484,汉族,农民,泗洪县归仁镇江韩村蔡东组24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1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四、被执行人丁前家,男,1970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4253639,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十组。

被执行人邵婷,女,1973年8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08053628,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太平镇香城村十组。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273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五、被执行人许健,曾用名许剑,男, 1980年9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9155397,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前老村三组121号。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12)洪刑初字第05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36352.5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六、被执行人吕翠花,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102283626,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界集镇杨岗小区。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6818.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七、被执行人许海波,男,1975年11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06443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17幢1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骈业梅,女,1975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1154440,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3876.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八、被执行人王庆中,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1111250,汉族,峰山乡兽医站员工,住泗洪县魏营镇陈冲村陈冲庄12组。

被执行人赵宝红,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51107022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王庆中系夫妻)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6863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九、被执行人徐晓峰,男,1984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8161814,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28号楼二单元604室。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06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被执行人陈福全,男,1962年11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11134210,汉族,教师,住泗洪县朱湖镇朱北村

泗洪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2)洪界民调初字第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4207.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一、被执行人王焕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0928447X,汉族,无业,住沭阳县潼阳镇阴平居委会二组146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终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55659.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二、被执行人李响,男,1967年1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7011950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英李居委会东李组294号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025.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三、被执行人朱立群,男,1974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1091219,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金域蓝湾小区4幢三单元406室。

被执行人杨艳,女,1979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2030023,汉族,职工,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8月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5069.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四、被执行人周付光,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072430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八组401号。

被执行人周浩,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519302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瑶沟乡付圩村八组565-1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合计315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五、被执行人宿迁市盛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十二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29574-9。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025.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六、被执行人胡恒新,男,1973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304080295,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新村八组。

被执行人许彩凤,女,1972年6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20616038X,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面西居委会。

本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37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七、被执行人何宁,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210156824,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关王庙乡关王庙村北西组。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2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八、被执行人谭保厂,男,1975年4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405265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村谈庄组。

被执行人孙秀华,女,1972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724242X,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1156.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十九、被执行人王龙海,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658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小农场。

被执行人杨步联,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605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812号民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6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被执行人王龙海,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658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小农场。

被执行人杨步联,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605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81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一、被执行人王龙海,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658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小农场。

被执行人杨步联,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605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二、被执行人王龙海,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658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小农场。

被执行人杨步联,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605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5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三、被执行人王龙海,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658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小农场。

被执行人杨步联,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605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65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四、被执行人王龙海,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701265811,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小农场。

被执行人杨步联,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406053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双沟镇中大街173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0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五、被执行人程宗现,男,1949年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4902045416,汉族,居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凌汪村陈圩组16号。

被执行人孟翠英,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8105428,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六、被执行人史才兵,男,1975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6032259,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临淮镇胜利村二组145号。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9427.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七、被执行人张成晗,男, 1975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036258,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城中居委会体育西巷八号计生局宿舍。

被执行人宋体球,男,1963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303176237,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东方花园南区北门东侧棋牌室。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19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八、被执行人陈月兰,女,1958年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808160287,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北路4号。

被执行人肖瑞,男,1952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5205200251,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肖昌隆,男,1985年12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12060234,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57708.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二十九、被执行人时刚,男,1983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01160016,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剧团综合楼2单元204室。

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299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被执行人杨为兵,男,1974年10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10304614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三分场管庄队144号。抚养费300元

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的(2008)洪民一初字第2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抚养费8000元每月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一、被执行人王凯,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091636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太平镇顾勤村二组18号。

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25000.00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二、被执行人刘子龙,男,1975年6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506032339,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临淮镇骈台村。

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8800.00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三、被执行人马卫东,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001210056,汉族,董事长,住泗洪县青阳镇原计生局宿舍后排3单元406室。

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93877.00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四、被执行人马强,男,1971年8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108080672,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101262.5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五、被执行人王福辉,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408101610,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水岸城邦小区51栋2单元104室。

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064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六、被执行人申建军,男,1976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03205110,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朱井居民委员会前王组219号。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85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七、被执行人刘春,男,1976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610050057,汉族,个体户,住淮安市洪泽县名湖国际广场售楼处。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678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八、被执行人范连军,男,1978年9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809233410,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凤临阁1501室。现在南京金陵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孙凤芹,女,1975年5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0516356X,汉族,护士,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54707.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三十九、被执行人泗洪县福寿纸制品厂,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工业集中区一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175344-8。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 (2014)洪商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已生效,支付令所确定的1205200.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四十、被执行人泗洪县福寿纸制品厂,住所地泗洪县石集乡工业集中区一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175344-8。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洪商督字第00005号支付令已生效,支付令书所确定的3010267.00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813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