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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快车道】过了两年 借条就作废了吗?
作者:胡坤  发布时间:2015-01-26 11:19:45 打印 字号: | |
  经常有老百姓拿着借条(欠条)问我:“法官,我的借条已经超过两年了,是不是作废了,不能向对方要钱了?”

  他们所疑惑的实际是对民法中诉讼时效的理解问题。好比食品的保质期,过了保质期,食品就不允许销售,不能食用,这是为了食品“保鲜”。

  而诉讼时效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纠纷,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三类诉讼时效,即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追要借款,适用的是2年普通诉讼时效,它不是从出具借条之日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如果约定了履行期限是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如果未约定还款时间一般从第一次追要借款之日起算。

  在上述“诉讼保质期”内你没有主张权利,你的借条并不作废,你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是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情况下,法院将因你怠于行使权利而不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所以,一定要在“诉讼保质期”内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样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即已经经过的期间归零、从头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注意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这对实现你的胜诉权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许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