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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手记」法律的故事(二) 消失的"加刑"
作者:林一  发布时间:2015-01-24 10:39:13 打印 字号: | |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刚到法院工作,从坊间听到了老院长的加刑典故。某年宣判大会上,老院长对一盗窃犯宣判,原本判刑三年,但老院长脱口念成二年,好在他见多识广,当即大声讯问被告人:“刚才判你几年?”那被武警提着脖子的被告人那见过这阵势,吞吐不清。老院长断喝一声“还不老实,加刑一年,判有期徒刑三年。”

  就这样,加刑闯进了我的视野。直观感觉加减对应,有减刑就应该有加刑,即表现好的减刑,表现差的加刑,可在书本上却从来没有接触过。然而,若干年后的一个偶然机会,我居然看到了“加刑”的案卷。

  那是一本1975年10月的刑事卷宗。卷宗的首页是制式的“加、减刑案件内部送核表”,县法院的意见栏是“加刑一年”,县委的指示栏是“同意加刑一年”。刑事判决书中对当事人的表述是“送案机关:江苏省第一劳动改造管教队;罪犯胡某”。法院审查管教队的处理意见后,作出判决:“胡犯投入劳改以来,仍不思悔改。1974年4月至10月间,以帮助结毛线衣和食物引诱等手段,先后勾结王某、高某等罪犯多次进行手淫流氓犯罪活动,破坏了改造秩序,影响较坏。本院为了维护改造秩序,打击流氓犯罪,依法加判胡某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判刑期合并执行。”

  这样的“加刑”与现在的数罪并罚大体相当,似乎与我所理解的加、减刑不完全对应。带着疑问,我又特意查看了几本加刑案卷。1976年一罪犯在改造中撕毁刊有国家领导人图片的《新华日报》而被作为抗拒改造加刑二年,另一罪犯因不服法院申诉裁定将其撕毁并喊反动口号而被建议加刑二年。这些该是与表现良好而减刑相对,即不服从改造,破坏改造秩序,表现不好,是真正意义上的“加刑”,延长其原有刑期。

  看阅大量的加、减刑案卷后,我终于对司法实践中的“加刑”与“减刑”有了大概认识。加、减刑的确是一对对应的制度,加刑是对犯人抗拒改造、表现差的惩罚,减刑是对犯人服从改造、表现好的奖励。据资料介绍,减刑制度源于革命战争时期,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刑法制度,但加刑却没有资料提及。作为一对对应的事物,我推测加刑应该是与减刑相伴而生的。加、减刑的正式法律依据是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其第68条将减刑作为对犯人改造的奖励,第71条规定加刑的内容,但是没有直接使用加刑一词。第71条规定“犯人在监管中犯有下列罪行之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1-3是暴动行凶、脱逃等犯罪行为;4是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属于表现不好;5是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属于一个口袋条款。现实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即加刑包括二类:一是对在改造期间重新犯罪的加刑;二是不服改造、抗拒改造的加刑。1979年我国刑法的出台,让“加刑”成为了历史名词,让对改造表现差的加刑惩罚措施退出了历史舞台,只留下了对改造表现好的减刑激励措施。

  在加、减刑并存的年代里,我想管教人员有两句话一定很有份量,一句是“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另一句是“表现不好,给你加刑。”一句是鼓励,一句是威吓。如今,加刑与减刑一去一留,在不觉间也让后一句话淡出了我们的话语,而前一句依然通行。

  正是这些不知不觉间淡出的法律制度与话语让我们感受到什么是法治。宛若大浪淘沙,符合人性的,以人为本的制度自然会留下,肆意的、高压的制度定然会走开。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谈论法治,并走向法治。
责任编辑: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