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是执行案件的“龙头”,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后,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执行的依据是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执行依据是执行案件的关键,一旦执行依据错误,将会引起执行程序中一系列的错误,损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影响法律的权威。
【案情】
高某租赁王某的房屋,后因王某与冉某发生债务纠纷,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义务,法院依法执行王某的房屋,将该房屋裁定给了冉某,同时法院执行局根据“买卖不破租赁”要求高某今后的房租交付给冉某,高某继续承租该房,但是高某将租金给了第三人李某,原因是当时李某的房子与王某的房子是一起租赁给高某的,合同是与王某、李某共同签订的。冉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支付租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冉某的请求。第三人对其承担的法律义务部分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冉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本案中,冉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以一审判决书为依据还是二审判决书为依据?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依据应该是第一审判决书,因为第一审判决有执行内容,而二审没有执行内容。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效力待定。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 第二种观点种认为,执行依据应当是第二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的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应该是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一个案件不可能有两个生效的判决,有的情况下,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等问题上与一审不尽相同,而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并且二审维持原判中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无法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一审法院的判决都是生效判决,持哪级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都行。
【评析】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维持原判是指,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判处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又经过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就出现两个判决书。那么,二审判决书和被维持了的一审判决书,哪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呢?显而易见,二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级别的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特别程序除外)以及可以上诉的裁定一经上诉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它是终审判决、裁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无疑在宣判、送达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它并不是对原判决效力的一种证明,只是对原判决中程序和实体处理的认同。
一个案子不可能有两个生效的判决。那么只能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生效的判决,既然是生效的判决,就是执行的依据。况且,有的情况下,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与一审也不尽相同,比如对事实的认定上,二审作出与一审不同的认定,但结果仍然是维持一审判决,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此本案在立案时,执行法院应将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要求王某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确定一审判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