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本院受理原告潘月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货款145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国英 电话:0527—8627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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