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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否得到土地征用补偿款?
作者:李明  发布时间:2014-11-13 14:30:0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沈某与被告陈某的儿子于2010年7月协议离婚,婚生女(原告之一)随原告生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陈某名下的土地承包权证中有两原告的名字(一共六人),且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并没有变动。现被告名下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被告收到了赔偿款26000元,两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赔偿款,但被告辩称被征收的土地是其妻子及另一个儿子的土地且该赔偿款已经交给他们了,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审理中,就是否能够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产生了争议。

  【分歧】

  观点一:不应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与被告的儿子离婚之后,实际上已经脱离了这个家庭,也没有实际耕种土地,更不了解土地后期的情况,原告之所以没有从土地承包权证中退出是因为两原告的户口没有及时从被告处迁出。另外,据被告陈述,虽然被告的另一个儿子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户头,但在原告离婚后,被告已经和家人达成了分家协议,将该部分土地交给了被告另一个儿子耕种,即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系被告的另一个儿子,而不是以前的六个人。

  观点二: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两原告作为共同承包人,在没有经过发包方依法收回土地或者其他法定改变的情况下,其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其次,我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本案中,即使被告所述将土地分给另一个儿子属实,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在两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被告所获得的土地征收款就应在土地经营权共有人之间平均分配。

  【评析】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即两原告有权起诉要求分割被告所得到的土地征收款。

  该案中所涉土地问题在我国的农村中是普遍存在的。我国在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确权,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虽然两原告离开了被告的家,但两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没有得到改变,而征收土地的补偿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补偿,两原告的权益当然要得到保障。本案中的两原告法律意识较强,对自身受到损害的权益及时提起了诉讼,而更多情况是离婚后的女方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及司法工作者进行大力的宣传,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