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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
  发布时间:2014-11-17 10:20:00 打印 字号: | |

泗洪县人民法院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泗洪县公安局

 

关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人员必须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及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41117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在于生效裁判的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情。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对于躲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查处这类违法、犯罪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是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是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凡是在限期内积极履行裁判义务的,均可减轻或免除民事制裁。为了给未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违法、犯罪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而逃匿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1130日,必须到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履行义务。

二、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员隐藏、转移、变卖自己财产,或者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1130日,必须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三、在上述期限内,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尚未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应负义务的,不再给予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履行部分义务且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民事制裁。

四、在上述期限内,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投案自首的,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犯罪较轻,完全履行应负义务的,可以免除处罚;履行部分义务且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重,完全履行应负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履行部分义务且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逃匿,拒不到法院配合执行案件处理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泗洪县人民法院将于2014125日前将本院执行案件中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泗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惩戒措施的,将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移送泗洪县公安局协助查找、控制;对所有未履行生效裁判人员的失信信息,将在互联网站、户外广告屏、本人单位及住地予以公开曝光,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录入泗洪县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档案。
六、凡公职人员因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被司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七、凡掌握、了解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于检举揭发帮助抓获逃匿被执行人或提供财产线索帮助执结案件的,由泗洪县人民法院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0527-86205260)。
八、对执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和作证人员进行阻挠、威胁、打击报复的,按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或者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严禁对违法犯罪分子说情袒护、徇私包庇。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按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