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0月,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2535件,实际执行到位1172件,实际执行率仅46.5%。当事人躲避执行,人难见,财产难找,更有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车辆,对抗执行。还有的人宁愿还他人债务,也不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所确定义务。我院今年共司法拘留276人,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明显不足。为了破解“执行难”,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同时警示其他被执行人,我院现将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例予以公布。
一、放贷1100余万元,就是不还22万元的张某拒执案
2012年10月26日,本院判决被告人张某偿还江尊杰保证金2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不履行义务,江某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其仍不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张某却于2013年7月24日、9月21日分别将600万元、510万元借贷给杨某。2014年7月12日,本院对张某家中进行搜查,发现上述借款凭证,并搜出价值20余万元的名表1块。
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被告人张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执行过程中将1100余万元出借给他人,却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有履行能力,却外出躲避执行的徐某某拒执案
被告人徐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同等责任。2013年3月25日,本院分别判决徐某某赔偿周茂西30万元、赔偿王小果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徐某某不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1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潜逃至外地,更换手机号码,躲避执行人员的查找,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经查寻,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有土地租金收入被其领取使用,有家庭共有房产,但却不配合执行。2014年6月10日,本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本案审理中,徐某某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已经履行15万元赔偿款,余款分期履行。
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有土地租金收入、有共有房产,具有履行能力,本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却采取长期外出躲避的方法,对抗执行,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
三、查封房屋被征收,领取补偿款后拒不履行的王某某拒执案
2010年2月4日,本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支付杨某某货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不履行义务,杨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于2010年5月10前付清,但逾期未履行。2010年7月8日、7月22日,本院分别查封了被告人王某某的门市房2间、注塑机1台、印字机2台。同年8月2日,执行人员要求其履行义务,其表示无钱偿还,被本院司法拘留。2012年,被查封的门市房被征收,被告人王某某领取了补偿款42万元,其中20万元被用于购买房屋,其他款项仍未用于履行义务,并将被查封的机器设备非法转移。
在本案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履行了所欠款项。
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领取门市房征收补偿款42万的情况下,拒不偿还2.3万元货款,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
四、冻结11万元到期后,取走存款拒不履行的张某某拒执案
2012年10月31日,徐某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冻结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1万余元。2013年4月15日,本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偿还徐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陈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某、保证人陈某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同年7月22日,徐某申请强制执行。而被告人张某某却于同年5月31日趁冻结到期的机会,分11次将银行账户上的11万元取走,后于同年8月30日仍向执行人员谎称愿意用被冻结在银行的钱款偿还借款。执行期间,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有长安牌面包车1辆、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并承包经营草莓园20亩,但其一直不履行义务。2014年2月12日,本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也仍未履行。后,法院强制执行陈某某13万元。
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某又向公安机关预交6万元用于履行义务,与徐某和解,同意以19万元结案。
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其偿还借款后,其取走11万余元存款,不用于清偿债务,却仍向执行人员谎称用被冻结的存款还债;在有车辆、有20亩草莓园经营收入的情况下,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经司法拘留教育,仍无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意愿和行为,长期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
五、隐藏被查封车辆,拒不交出的袁某拒执案
2012年10月25日,本院判决金某偿还袁某华借款15万元及利息,被告人袁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金某及袁某未履行义务。袁某华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告人袁某经本院通知拒不到案,金某逃匿。2013年10月30日,本院强制拍卖金某房产,扣除按揭贷款后得款13万余元交付袁某华。2013年5月23日,在袁某欠石小伟4万余元一案中,本院查封被告人袁某的轿车1辆,但袁某将其隐藏,拒不交出。2014年3月25日,又查出被告人袁某在瑶沟乡花苑小区有两间储藏室,并依法查封,但袁某仍拒不履行判决。
在侦查期间,被告人袁某与袁某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查封的两间储藏室以3万元价格抵债,履行了还款义务。
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隐藏已被法查封的车辆,拒不交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评析】在侦查期间主动履行债务,与权利人商谈取得和解、谅解。与执行期间的消极躲避、对抗执行相比,反差明显。受到刑事处罚,要被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留下犯罪记录,成为其人生的污点,对其个人有重大的影响。而执行中的强制手段有限,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一些当事人威慑力不足。
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情况,解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须以拒执罪这把利剑来惩处,能够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对于那些还持观望、逃避、抵触及怀有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不要因蔑视司法权威而付出不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