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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涉民生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11-26 16:58:17 打印 字号: | |
  案例1 吴三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12年5月20日,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签订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5月25日,该公司将该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被告人吴三头施工。被告人吴三头又将该工程中的厂房钢结构和木工工程分别包给王洪波和葛四头施工。王洪波将该厂房钢结构工程交给李奎等工人进行施工,葛四头将该工程中的A厂房和B厂房木工工程分别交给包小公和王永奎等工人施工。被告人吴三头共拖欠李奎、包小公、王永奎等50名工人100余万元工资未支付。2013年4月,被告人吴三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便更换手机号码外出避债。泗洪县人社局两次通知其限期改正未果。在案件侦查和审理阶段,被告人吴三头共拿出100余万元付清了拖欠的工人工资。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三头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吴三头在提起公诉前和一审宣判前主动退出100余万元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三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2 王友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王友在承包经营泗洪县顺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店期间,明知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甲茸壮骨痛痹胶囊、筋骨痛速康蝮蛇枸杞丸系假药,仍从河南、山东通过邮寄方式购进上述假药共计1600余瓶盒,在其承包经营的药店内销售,非法获利17000余元。2013年10月14日,泗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王友经营的药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19瓶,甲茸壮骨痛痹胶囊32瓶、筋骨痛速康蝮蛇枸杞丸13盒。经鉴定,该药品均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明知是假药而购入,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3 裴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裴捷在泗洪县界集镇农贸市场设摊销售熟牛肉。2013年以来,被告人裴捷为了使牛肉好卖将牛肉放进含有工业染料“直接大红”(又称“刚果红”)的水中,通过水煮的方式对牛肉进行加工上色,后以80元/千克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2014年1月22日,行政执法人员从被告人裴捷牛肉加工点查获用于染色的“直接大红”39袋,以及加工上色的熟牛肉296千克,价值约2.3万余元。经鉴定,被查获的加工上色的熟牛肉中刚果红含量为6.19mg/kg。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捷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裴捷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4 邱奇峰销售伪劣种子案

  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邱奇峰将其承包地种植的淮稻5号水稻储存在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仓库内。2012年4、5月份,被告人邱奇峰将上述部分水稻晒干、筛选、打包后冒充种子销售给泗洪县陈圩乡种子经销商李克利,非法获利15000元。李克利又将从被告人邱奇峰处购进的“种子”销售给陈圩乡周边农户,造成陈圩乡33户农户260余亩水稻出苗率低,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邱奇峰赔偿了4万元。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奇峰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邱奇峰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案例5 包仁为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包仁为与江苏夏阳电气有限公司签订架线施工劳务协议。同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包仁为在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情况下,雇佣并组织王亮、谢其明、邱尚美等人在泗洪县临淮镇临淮船厂东堤路进行电网线路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包仁为违反操作规程,施工前未申请断电作业,施工时违章指挥,在明知高压电线未断电的情况下,仍安排王亮带电作业,致王亮在上杆拆除瓷瓶时触及高压电,当场摔落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江苏夏阳电气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86万元。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包仁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包仁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