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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危险驾驶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12-01 09:29:10 打印 字号: | |
  案例1 方金虎危险驾驶案:酒精含量409mg/100ml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方金虎酒后驾驶轿车到城南液化气站上班,当从其家门口行驶至泗洪县城南液化气站东100米处时,与同方向汤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方金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9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方金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500元。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金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方金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金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方金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例2 卜贤锋危险驾驶案:公职人员醉驾

  基本案情:2014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卜贤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阳镇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与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卜贤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卜贤锋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卜贤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卜贤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贤锋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卜贤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3 魏闯危险驾驶案:教师醉驾

  基本案情:2013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魏闯在饭店与朋友饮酒酒后驾驶轿车回家,沿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阳路交叉路口时,被泗洪县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魏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魏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魏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4 曹杰危险驾驶案:醉驾摩托车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曹杰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孩子上学,沿泗洪县青陈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千米+100米金镇小学门口处,被泗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曹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曹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5 周国锋危险驾驶案:同等责任致被害人死亡

  基本案情:2014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周国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阳镇兴达大酒店门前T型交叉路口处,与冯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周国锋、冯某某及乘坐电动车的邵某、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被告人周国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经泗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国锋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裁判结果: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国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国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国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责任编辑: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