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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健诉朱泽奎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9-10 15:47:15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泗洪 县 人 民 法 院

   

朱泽奎:

本院受理庄健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洪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庄健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08315日起按照年利率30.24%,计算至2010212日,再从2010213日起按照年利率19.4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你已支付的利息200000元予以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庄健负担3200元,你负担7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四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许媛媛  

电话:0527-86279108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