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泽奎:
本院受理庄健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洪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你偿还原告庄健借款40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3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30.24%,计算至2010年2月12日,再从2010年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19.4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你已支付的利息200000元予以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庄健负担3200元,你负担73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承办法官:许媛媛
电话:0527-86279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