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孟禄军:
本院受理原告钟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洪金民初字第02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原告钟静与被告孟禄军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钟静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崔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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