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军良、高维宏: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洪金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军良、高维宏支付原告王正虎货款936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军良、高维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崔学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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