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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红诉许广超离婚纠纷一案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8-28 10:37:28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许广超:

本院受理原告崔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曹静静 

电话:052786279108

 

 

 

责任编辑: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