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继忠:
本院受理原告韩发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洪金民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继忠偿还原告韩发江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5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继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崔学志
承办电话:0527-86279119
邮寄样报地址:泗洪县人民法院金锁法庭
邮政编码:223900
来款方式:邮寄
汇票编号:14103300535352
公告刊登江苏经济报 传真号码:0 025 522 12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