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奎、杨玲:
本院受理原告惠永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洪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你们偿还原告惠永谋借款21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你们负担。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李国英
电话:0527—8627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