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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被执行人曝光名单2014年8月7日曝光(二)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8-07 11:31:11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曝光名单

 

1被执行人陶艳,女,1981918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御景天成小区8号楼3单元902室。

我院于20146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554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董文利,男,19661010日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董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董组14号。

被执行人胡侠英,女,1966107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我院于201317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619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17000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袁邦恒,男,19642月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重岗社区袁集居委会圩北组。

被执行人袁邦林,男,1951 5 月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重岗社区袁集居委会圩中组。

我院于2011831日作出的2011)洪商初字第0232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本息402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56510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城南小区第一排西单元四楼。

被执行人李秀美,女,195672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同上。

我院于20145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702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82025元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李兵,男,19731021日生,汉族,教师,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7幢三单元301室。

我院于20131227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588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1025元及逾期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王成连,男,196912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瑶沟乡崔庄村六组340号。

我院于201434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11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27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李森树,男,19671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孙河村536号。

被执行人石月红,女,19693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

被执行人李小勇,男,1981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泗洲西大街17号。

我院于2014218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108

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058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周琦昌,男,199012月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上塘镇大周村二组。

我院于2012628日作出的2012)洪瑶民初字第0188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7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姬子鸣,男,197211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16组。

被执行人谢娟,女,196389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界集镇姬楼村10组。

我院于2012628日作出的2013)洪界民初字第013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04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余桂梅,女,19759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老庄村十组。

我院于20131030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245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48728.29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赵志刚,男,19743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中大街8号。

我院于20131030日作出的2013)洪商初字第0244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958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段昌兵,男,19715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段庄村四组。

被执行人高维伦,男,198010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梅花镇段庄村十二组。

我院于20131120日作出的2013)洪金民初字第0317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7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崔福利,男,195541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孙园镇崔集村4组。

我院于201455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10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088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陈超,男,1979119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现代名城24幢三单元406室车库。

我院于20145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76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61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浦江,男,19699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孙园镇敬老院院内。

我院于2014520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19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7685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王东勇,男,197298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五里江农场沟东新区719号。

被执行人江荣安,男,1971416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青阳镇大新村7组。  

我院于2013911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817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7667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何先锋,男,1978419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建设北路410号楼2单元505室。

被执行人祁小凤,女,1978712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何先锋妻子。

我院于20131016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991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065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谢翔宇,男,19786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二里坝小区232单元203室。

我院于20145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47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2135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阙鹏,男,1974112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94号。

被执行人秦伟,男,1975108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交通巷汽运公司宿舍。

我院于2014210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115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2135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被执行人高杨,男,19847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威尼斯洗浴中心。

我院于20131216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65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7046.67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1,被执行人赵长林,男,197111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锁居委会7组。

被执行人胡继东,男,196611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金锁居委会8组。

我院于2014430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35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1013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2,被执行人刘常启,男,19785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大罗村八组421号。

我院于2014527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0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927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3,被执行人朱庆军,男,19789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沙庄村朱圩组49号。

我院于2014516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48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2859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4,被执行人曹先锋,男,196812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三组。

我院于2014520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54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2859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5,被执行人曹主义,男,19807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安河村三组。

我院于2014520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25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82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6,被执行人许尔祥,已履行完毕。

27,被执行人李军,男,19733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瑶沟乡全民队二队251号。

我院于201466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415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777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8,被执行人李德生,男,1971113日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东方明珠153单元605室。

我院于2014422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414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9769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9,被执行人刘标,男,19708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东盛大都会C-2-205室。

被执行人郑文莉,女,196712月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房怀田,男,194812月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民委员会1110号。

我院于2013320日作出的2013)洪民调初字第0124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0,被执行人张克跃,男,19736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现代名城52单元101室。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31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归仁镇七里庄村张西组。

我院于20131216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97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26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40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