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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被执行人曝光名单2014年8月7日曝光(一)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8-07 11:26:35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曝光名单

 

1,被执行人石绍刚,男,1952123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沁雅花园32单元104室。

我院于2014317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31000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被执行人石皓先,男,196411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滨河名城小区73单元402室。

我院于2014512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60014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被执行人石青海,男,19661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梅花镇梅花街102号。

我院于2014430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33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4,被执行人李刚,男,19748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金锁镇徐庄村十组10号。

我院于2014526日作出的(2014)洪金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82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5,被执行人王永强,男,19756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农场四区292单元103室。

被执行人沈建军,男,19698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洪泽湖农场1113号。

我院于2014224日作出的民、000代理人杨召勇,泗洪县陈圩乡2014)洪孙民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549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6,被执行人裴昌军,男,1979120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金锁镇新河村梁湖组。

我院于2014210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0421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320192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7,被执行人张潮,男,19900523日,汉族,居民,住泗洪县青阳镇经济开发区五里江农场三分场五队91

我院于201432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2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8,被执行人泗洪县红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建材大市场(或银河商贸城6楼)。组织机构代码79535092-7

法定代表人王元昌,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于2014610日作出的(2014)洪商特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5001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9,被执行人刘永,男,197966日生,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委会。

被执行人许小燕,女,1978121日生,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何社区居委会。

被执行人许小川,男,198244日生,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赵庄村四组263号。

被执行人许尔广,男,1963920日生,汉族,住泗洪县梅花镇赵庄村一组193号。

我院于2014610日作出的(2014)洪执字第0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42266.81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0,被执行人赵光宇,男,19661023日生,汉族,住泗洪县半城镇雪南居民委员会大新庄二组33号。

被执行人陈玮,男,19661124日生,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五台山南路61号。

我院于2014630日作出的(2014)洪执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4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1,被执行人金闯,男,19781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城头乡城头居民委员会小街组38号。

我院于201412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04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2,被执行人孙远东,,1978年5月5生,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城头乡马楼村余东组14号。

我院于2014519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314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027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3,被执行人江苏蒂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孙园镇孙园街。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开发区洪泽湖东大街41号。

法定代表人侯宏志,该公司董事长。

我院于2014514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722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1027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4,被执行人王晓江,男,19786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173-1005室。

被执行人周素平,女,19791010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花城小区191单元303室。

我院于2014317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338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5,被执行人朱红川,男,1971226日生,汉族,记者,住泗洪县供电局宿舍。

我院于20121214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6,被执行人张艳,女,1975116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锦绣华庭小区10号楼一单元102室。

我院于2014326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8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7,被执行人江苏精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汤明亚,该公司总经理。

我院于201459日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43289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8,被执行人马,男,198576日生,汉族,宿迁网盈泗洪水岸城邦电信营业厅职员,住泗洪县青阳镇二里坝小区。

我院于20131119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088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19,被执行人朱新国,男,19733月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供电局宿舍。

我院于201317日作出的(2012)洪民初字第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5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0,被执行人宋体向,男,19646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10组。

被告刘翠红,女,1964318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泗洪县青阳镇洪桥村10组。

我院于2014210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411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1,被执行人周首霖,男,19637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衡山花园29栋三单元地下车库。

被执行人胡修梅,女,196812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洪武,男,1970310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人民南路2号。

 我院于2014415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92050 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2,被执行人周贤龙,男,19708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车门乡陈龙村陈龙小区。

我院于2014530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17406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3,被执行人李红娟,女,197634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332单元204室。

被执行人高先斌,男,1978214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332单元204室。

我院于2014613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0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4,被执行人佟丽,女,1965218日生,汉族,职工,住魏营镇魏营中学。

我院于201442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1053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755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5,被执行人宋元清,男,19759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天岗湖乡陈宋村7组。

我院于2014428日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277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6,被执行人王超,男,19705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车门乡红旗街19号。

我院于20131218日作出的(2013)洪瑶民初字第0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20204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7,被执行人屈威武,男,1987717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车门乡王沟村大屈469号。

我院于2014418日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5500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8,被执行人翟慕斌,男,19619月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青阳镇佳和世纪城小区113单元605室。

我院于2014317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965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9、被执行人潘龙,男,19861010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泗洪县南山龙郡小区351单元1101室。

被执行人范拥军,男,19741224日生,汉族,个体,住泗洪县青阳镇嵩山南路79号。

我院于20131220日作出的(2013)洪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9650元及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30被执行人陈建武,男,196339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陈圩乡穆庄村6.

我院于2014516日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100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65000元及逾期利息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注: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积极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遵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曝光信息给予撤销!我院还将对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希望所有在泗洪法院涉案的诉讼当事人及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上述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40

 

责任编辑: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