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洪执字第2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路路与被执行人王浩关于(2013)洪执字第21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浩应当按期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浩仍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浩所有的泗洪县河畔花城25幢1单元902室住房一套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皆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浩所有的泗洪县河畔花城25幢1单元902室住房(面积90.25平方米,毛坯房)一套以保留价281295元予以变卖。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姜波
电话:1803696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