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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美霞诉李亚中、张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作者:洪法  发布时间:2014-06-17 16:42:39 打印 字号: | |

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李亚中、张彩兰:

本院受理原告朱美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柏小凤    电话:052786279101

 

责任编辑:赵超